江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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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赔钱减刑”

发布者:江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083人看过

“赔钱减刑”在今天看来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很多人都探讨过,在这里,我只是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而已。其实提到“赔钱减刑”这个词,自然就会想到古代的“议罪银”,据说是清朝和珅大贪官发明的。他是一个多才的人,不过这里不讨论他的多才。议罪银又称赎罪银,顾名思义就是各级官员违反了大清的各种戒律,可以先交银子,然后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的一种制度。但是“赔钱减刑”还是和“议罪银”有很大不同。

之前,也就是2010年2月8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其中第23点提到“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此之后,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此《意见》属于指导性文件。《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用于指导人民法院量刑工作,规定了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以及故意伤害、盗窃等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并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该《意见》提到“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0、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当年,《意见》一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表示,《意见》明确了“赔钱减刑”、“花钱买命”的适用范围,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

在这里,我个人认为“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就很有文章。”首先,一个“等”字就是一个很宽泛的词,它可以包括很多很多。其次,“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是对“等” 字内容的限定,其实我们试想一下,那些不是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存在赔偿的问题吗?很少很少。比如抢劫银行,比如说毒品类案件,这些案件只要没有伤到人,基本上是不存在赔偿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的问题的。所以,坦率的讲,“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就已经包罗着很大一部分罪名。

另外,像一般抢劫陌生人的案件,它不属于“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这一块,但是现今司法实践中,如果抢劫有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被害人或者其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如果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家属、朋友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即便是部分赔偿,法官也会酌情考量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对于“赔钱减刑”这样一种指导性意见,我个人认为,即便它不出台,在过去,也就是《意见》出台之前,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基本上只要是陪了钱,法官都会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而出台后,只不过上头有指示,下面的法官判案的时候就“有根有据”了,更加“放心”了。

在中国,每一个法官都有自由裁量权。对于赔钱是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这是一个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其实话又说回来,在判决书中,很多东西不一定会写在判决书上,因为有些东西不适合写。即便有些写在判决书上,也是比较“委婉”的。另外一点,法官量刑幅度的空间是很大的,对于赔钱一事在很多案件中,我们不一定能够看到或者感受到赔钱之后会得来多少减刑。

被告人赔钱的目的很简单,就是要获得减刑,如果不是,那被告人就想反正要蹲监狱就不赔钱了。在现实中几乎都是这样。很少有被告人是出于减轻心理负疚感而赔钱的。当然,你不可否认现实中有些被告人的亲友出于人道等人情方面的考虑,主动赔偿给被害人或者其家属。其实,我参与过这么多刑事案件的辩护,也代理过一些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遇到这种情况很少,很多时候还是与“赔钱主要就是为了减刑”挂钩。我在东莞执业,对东莞的刑事案件审判比较了解。一般附带民事案件赔偿个两到三万就不错了。注意,我说赔偿个两到三万就不错的意思不是说赔偿个两到三万就够了,而是说被告人一方(这里我指的是一个被告人)能够拿出两到三万就有点难得了。因为很多刑事案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主张了几十万或者一百来万,如果是命案,或者是有重伤伤残几级的(重伤中一级伤残最重,依次十级伤残最轻),被告人为了获得保命或者缓刑的机会,一般都会主动赔偿给被害人或者其家属,除此之外被害人一方很难获得到手的赔偿款。

那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也很简单,就是要获得赔偿款,并且是及时获得赔偿款。判决后如果只是一纸空文对于现实未来生活毫无意义。像一些命案,人死不能复生,很多死者近亲属是忍着悲痛一边料理后事一般寻找获得赔偿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我在东莞执业很清楚的一个事实是,很多刑事案件的死者不是东莞本地人。(其实在东莞这样一个流动性很大城市,大部分是外来人口。而且我们也知道,东莞号称世界工厂,很多年轻外省人来东莞打工。)一些在莞的外省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被害,其家属听说不幸消息后急忙从外省老家来到东莞与警方协商处理后事,来来回回开销很大,他们会想现在人没了,他们想到的就是尽快获得赔偿,因为他们想得更远,那就是今后的生活,该怎么办?!我想在这里顺带提一下,那就是生活永远都是具体的,而不是虚无缥缈的。当我们说某些人很现实的时候,你可能是作为一个旁观者,未必能深切体会他人的当下困境。把罪犯多关几年,乃至枪毙,而受害人及其亲属却没有到手的赔偿款,我个人认为对受害人及其亲属没有多大意义。

“赔钱减刑”意见出台后,大大提高了被告人家属的赔钱积极性,不管有钱人,就是穷人也会四处借钱筹措赔偿款,以保命或减刑。而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这边也会考虑降低控诉力度,考虑是否谅解被告人,以期获得赔偿款。这里其实是一场博弈,不能既要命,又要钱!双方都不是赢家,只是双方都在寻找自己想要的那个利益点,希望达到利益最大化。这样的一场博弈,我个人认为其实也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稳定。

从事法律学习和工作这些年来,我一直认为并且坚信地认为:正义很多时候是通过个案加以实现的。法律的设计、制定须要从宏观上加以把握,法律在制定之后的运行过程中也须要人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实现正义。什么是正义,我不知道,就像当年秋菊打官司一样,“我就要讨个说法”。那什么叫讨个说法?什么是说法?我想正义这种东西就是每个人不一定都能够恰到好处的表述出来,但是每个人正常人都可以感受得到它的存在。

对“赔钱减刑”意见的出台并且实施,我个人认为,首先它不是法律,也不可能是法律,充其量只是法院内部的指导性意见。既然是指导性意见,那么就带有阶段性,也就是说他是一个国家某一个时期的阶段性产物,在未来的某一时候可能会发现变动。(注:对于悔罪表现,被告人积极赔偿就是是否有悔罪表现的一项内容,但是法律不会明确规定赔钱就减刑,就从轻处罚,而只是出现在一项法院内部指导性文件或者意见里。)

其次,“赔钱减刑”这一指导性意见的出台并不是凭空想象出来,它有着广泛的实际审判实践作为基础,也是考虑到刑事附带民事在判决后难于执行回赔偿款的现实考虑。

再次,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大小,是衡量罪行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标志。被告人对其犯罪所造成的损害进行实际赔偿,客观上减少或者减轻了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据此从轻处罚也是合理的。(“赔钱减刑”强调的是赔钱对量刑的影响,而不是对案件定性的影响。)

最后,赔钱了也不是说一定就会从轻处罚,所谓酌情就是可以从轻也可以不从轻,也就是说即便赔了钱,也要考虑案件的其他情节严重与否及严重程度。

有人说“赔钱减刑”对穷人不公平。随着我国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很多人心里会觉得“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会比穷人轻”, 有些人认为有钱人不重视生命,有钱了就可以乱来。还有一些人认为一般犯伤害类罪行的一般是穷人,富人比较少犯这类罪名,如果富人犯这类罪名,往往可以通过金钱使得自己获得法律上较大的从轻处罚。还有人质问到底是命重要还是钱重要?

那什么是公平?不同的人对公平有不同的看法。在我看来,所谓的公平就是社会个体或者团体基于某一利益处于一种均衡状态。“赔钱减刑”对穷人不公平,对哪些穷人不公平?那些贫穷的被告人吗?其实广大老百姓担心的就是“赔钱减刑”降低了有钱人犯罪的成本。其实法院出台“赔钱减刑”意见,我认为主要是从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角度来考虑的。尤其是被害人如果是穷人,如果是家中的主要经济支柱的话,一旦去世或者残废,那么对于一个家庭来说那是一个致命打击,意味着未来的生活将很可能处于并且长期处于更加贫困的境地。所以作为被害人一方,尤其是贫穷的被害人一方迫切需要一笔钱来维系以往的正常生活。

但话有说回来,中国人的事情向来是可大可小的,关键是实际操作者怎么拿捏,拿捏的到位、拿捏得准就好,否则变相的“赔钱减刑”那是不行的。个人认为,单纯的祈求法官秉公判案、不偏不倚,那不是法律人所应有的态度,有效的方法还是要通过法律制定一系列完备的权利制衡机制,建立健全监督问责机制。

最后一句:正义是无法用金钱丈量的,但是金钱却在现实世界里丈量着正义!

 

2012-9-21

“赔钱减刑”在今天看来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很多人都探讨过,在这里,我只是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而已。其实提到“赔钱减刑”这个词,自然就会想到古代的“议罪银”,据说是清朝和珅大贪官发明的。他是一个多才的人,不过这里不讨论他的多才。议罪银又称赎罪银,顾名思义就是各级官员违反了大清的各种戒律,可以先交银子,然后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的一种制度。但是“赔钱减刑”还是和“议罪银”有很大不同。

之前,也就是2010年2月8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其中第23点提到“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此之后,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此《意见》属于指导性文件。《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用于指导人民法院量刑工作,规定了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以及故意伤害、盗窃等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并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该《意见》提到“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0、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当年,《意见》一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表示,《意见》明确了“赔钱减刑”、“花钱买命”的适用范围,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

在这里,我个人认为“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就很有文章。”首先,一个“等”字就是一个很宽泛的词,它可以包括很多很多。其次,“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是对“等” 字内容的限定,其实我们试想一下,那些不是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存在赔偿的问题吗?很少很少。比如抢劫银行,比如说毒品类案件,这些案件只要没有伤到人,基本上是不存在赔偿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的问题的。所以,坦率的讲,“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就已经包罗着很大一部分罪名。

另外,像一般抢劫陌生人的案件,它不属于“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这一块,但是现今司法实践中,如果抢劫有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被害人或者其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如果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家属、朋友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即便是部分赔偿,法官也会酌情考量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对于“赔钱减刑”这样一种指导性意见,我个人认为,即便它不出台,在过去,也就是《意见》出台之前,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基本上只要是陪了钱,法官都会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而出台后,只不过上头有指示,下面的法官判案的时候就“有根有据”了,更加“放心”了。

在中国,每一个法官都有自由裁量权。对于赔钱是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这是一个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其实话又说回来,在判决书中,很多东西不一定会写在判决书上,因为有些东西不适合写。即便有些写在判决书上,也是比较“委婉”的。另外一点,法官量刑幅度的空间是很大的,对于赔钱一事在很多案件中,我们不一定能够看到或者感受到赔钱之后会得来多少减刑。

被告人赔钱的目的很简单,就是要获得减刑,如果不是,那被告人就想反正要蹲监狱就不赔钱了。在现实中几乎都是这样。很少有被告人是出于减轻心理负疚感而赔钱的。当然,你不可否认现实中有些被告人的亲友出于人道等人情方面的考虑,主动赔偿给被害人或者其家属。其实,我参与过这么多刑事案件的辩护,也代理过一些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遇到这种情况很少,很多时候还是与“赔钱主要就是为了减刑”挂钩。我在东莞执业,对东莞的刑事案件审判比较了解。一般附带民事案件赔偿个两到三万就不错了。注意,我说赔偿个两到三万就不错的意思不是说赔偿个两到三万就够了,而是说被告人一方(这里我指的是一个被告人)能够拿出两到三万就有点难得了。因为很多刑事案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主张了几十万或者一百来万,如果是命案,或者是有重伤伤残几级的(重伤中一级伤残最重,依次十级伤残最轻),被告人为了获得保命或者缓刑的机会,一般都会主动赔偿给被害人或者其家属,除此之外被害人一方很难获得到手的赔偿款。

那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也很简单,就是要获得赔偿款,并且是及时获得赔偿款。判决后如果只是一纸空文对于现实未来生活毫无意义。像一些命案,人死不能复生,很多死者近亲属是忍着悲痛一边料理后事一般寻找获得赔偿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我在东莞执业很清楚的一个事实是,很多刑事案件的死者不是东莞本地人。(其实在东莞这样一个流动性很大城市,大部分是外来人口。而且我们也知道,东莞号称世界工厂,很多年轻外省人来东莞打工。)一些在莞的外省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被害,其家属听说不幸消息后急忙从外省老家来到东莞与警方协商处理后事,来来回回开销很大,他们会想现在人没了,他们想到的就是尽快获得赔偿,因为他们想得更远,那就是今后的生活,该怎么办?!我想在这里顺带提一下,那就是生活永远都是具体的,而不是虚无缥缈的。当我们说某些人很现实的时候,你可能是作为一个旁观者,未必能深切体会他人的当下困境。把罪犯多关几年,乃至枪毙,而受害人及其亲属却没有到手的赔偿款,我个人认为对受害人及其亲属没有多大意义。

“赔钱减刑”意见出台后,大大提高了被告人家属的赔钱积极性,不管有钱人,就是穷人也会四处借钱筹措赔偿款,以保命或减刑。而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这边也会考虑降低控诉力度,考虑是否谅解被告人,以期获得赔偿款。这里其实是一场博弈,不能既要命,又要钱!双方都不是赢家,只是双方都在寻找自己想要的那个利益点,希望达到利益最大化。这样的一场博弈,我个人认为其实也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稳定。

从事法律学习和工作这些年来,我一直认为并且坚信地认为:正义很多时候是通过个案加以实现的。法律的设计、制定须要从宏观上加以把握,法律在制定之后的运行过程中也须要人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实现正义。什么是正义,我不知道,就像当年秋菊打官司一样,“我就要讨个说法”。那什么叫讨个说法?什么是说法?我想正义这种东西就是每个人不一定都能够恰到好处的表述出来,但是每个人正常人都可以感受得到它的存在。

对“赔钱减刑”意见的出台并且实施,我个人认为,首先它不是法律,也不可能是法律,充其量只是法院内部的指导性意见。既然是指导性意见,那么就带有阶段性,也就是说他是一个国家某一个时期的阶段性产物,在未来的某一时候可能会发现变动。(注:对于悔罪表现,被告人积极赔偿就是是否有悔罪表现的一项内容,但是法律不会明确规定赔钱就减刑,就从轻处罚,而只是出现在一项法院内部指导性文件或者意见里。)

其次,“赔钱减刑”这一指导性意见的出台并不是凭空想象出来,它有着广泛的实际审判实践作为基础,也是考虑到刑事附带民事在判决后难于执行回赔偿款的现实考虑。

再次,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大小,是衡量罪行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标志。被告人对其犯罪所造成的损害进行实际赔偿,客观上减少或者减轻了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据此从轻处罚也是合理的。(“赔钱减刑”强调的是赔钱对量刑的影响,而不是对案件定性的影响。)

最后,赔钱了也不是说一定就会从轻处罚,所谓酌情就是可以从轻也可以不从轻,也就是说即便赔了钱,也要考虑案件的其他情节严重与否及严重程度。

有人说“赔钱减刑”对穷人不公平。随着我国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很多人心里会觉得“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会比穷人轻”, 有些人认为有钱人不重视生命,有钱了就可以乱来。还有一些人认为一般犯伤害类罪行的一般是穷人,富人比较少犯这类罪名,如果富人犯这类罪名,往往可以通过金钱使得自己获得法律上较大的从轻处罚。还有人质问到底是命重要还是钱重要?

那什么是公平?不同的人对公平有不同的看法。在我看来,所谓的公平就是社会个体或者团体基于某一利益处于一种均衡状态。“赔钱减刑”对穷人不公平,对哪些穷人不公平?那些贫穷的被告人吗?其实广大老百姓担心的就是“赔钱减刑”降低了有钱人犯罪的成本。其实法院出台“赔钱减刑”意见,我认为主要是从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角度来考虑的。尤其是被害人如果是穷人,如果是家中的主要经济支柱的话,一旦去世或者残废,那么对于一个家庭来说那是一个致命打击,意味着未来的生活将很可能处于并且长期处于更加贫困的境地。所以作为被害人一方,尤其是贫穷的被害人一方迫切需要一笔钱来维系以往的正常生活。

但话有说回来,中国人的事情向来是可大可小的,关键是实际操作者怎么拿捏,拿捏的到位、拿捏得准就好,否则变相的“赔钱减刑”那是不行的。个人认为,单纯的祈求法官秉公判案、不偏不倚,那不是法律人所应有的态度,有效的方法还是要通过法律制定一系列完备的权利制衡机制,建立健全监督问责机制。

最后一句:正义是无法用金钱丈量的,但是金钱却在现实世界里丈量着正义!

 

2012-9-21

“赔钱减刑”在今天看来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很多人都探讨过,在这里,我只是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而已。其实提到“赔钱减刑”这个词,自然就会想到古代的“议罪银”,据说是清朝和珅大贪官发明的。他是一个多才的人,不过这里不讨论他的多才。议罪银又称赎罪银,顾名思义就是各级官员违反了大清的各种戒律,可以先交银子,然后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的一种制度。但是“赔钱减刑”还是和“议罪银”有很大不同。

之前,也就是2010年2月8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其中第23点提到“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此之后,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此《意见》属于指导性文件。《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用于指导人民法院量刑工作,规定了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以及故意伤害、盗窃等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并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该《意见》提到“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0、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当年,《意见》一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表示,《意见》明确了“赔钱减刑”、“花钱买命”的适用范围,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

在这里,我个人认为“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就很有文章。”首先,一个“等”字就是一个很宽泛的词,它可以包括很多很多。其次,“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是对“等” 字内容的限定,其实我们试想一下,那些不是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存在赔偿的问题吗?很少很少。比如抢劫银行,比如说毒品类案件,这些案件只要没有伤到人,基本上是不存在赔偿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的问题的。所以,坦率的讲,“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就已经包罗着很大一部分罪名。

另外,像一般抢劫陌生人的案件,它不属于“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这一块,但是现今司法实践中,如果抢劫有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被害人或者其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如果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家属、朋友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即便是部分赔偿,法官也会酌情考量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对于“赔钱减刑”这样一种指导性意见,我个人认为,即便它不出台,在过去,也就是《意见》出台之前,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基本上只要是陪了钱,法官都会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而出台后,只不过上头有指示,下面的法官判案的时候就“有根有据”了,更加“放心”了。

在中国,每一个法官都有自由裁量权。对于赔钱是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这是一个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其实话又说回来,在判决书中,很多东西不一定会写在判决书上,因为有些东西不适合写。即便有些写在判决书上,也是比较“委婉”的。另外一点,法官量刑幅度的空间是很大的,对于赔钱一事在很多案件中,我们不一定能够看到或者感受到赔钱之后会得来多少减刑。

被告人赔钱的目的很简单,就是要获得减刑,如果不是,那被告人就想反正要蹲监狱就不赔钱了。在现实中几乎都是这样。很少有被告人是出于减轻心理负疚感而赔钱的。当然,你不可否认现实中有些被告人的亲友出于人道等人情方面的考虑,主动赔偿给被害人或者其家属。其实,我参与过这么多刑事案件的辩护,也代理过一些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遇到这种情况很少,很多时候还是与“赔钱主要就是为了减刑”挂钩。我在东莞执业,对东莞的刑事案件审判比较了解。一般附带民事案件赔偿个两到三万就不错了。注意,我说赔偿个两到三万就不错的意思不是说赔偿个两到三万就够了,而是说被告人一方(这里我指的是一个被告人)能够拿出两到三万就有点难得了。因为很多刑事案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主张了几十万或者一百来万,如果是命案,或者是有重伤伤残几级的(重伤中一级伤残最重,依次十级伤残最轻),被告人为了获得保命或者缓刑的机会,一般都会主动赔偿给被害人或者其家属,除此之外被害人一方很难获得到手的赔偿款。

那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也很简单,就是要获得赔偿款,并且是及时获得赔偿款。判决后如果只是一纸空文对于现实未来生活毫无意义。像一些命案,人死不能复生,很多死者近亲属是忍着悲痛一边料理后事一般寻找获得赔偿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我在东莞执业很清楚的一个事实是,很多刑事案件的死者不是东莞本地人。(其实在东莞这样一个流动性很大城市,大部分是外来人口。而且我们也知道,东莞号称世界工厂,很多年轻外省人来东莞打工。)一些在莞的外省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被害,其家属听说不幸消息后急忙从外省老家来到东莞与警方协商处理后事,来来回回开销很大,他们会想现在人没了,他们想到的就是尽快获得赔偿,因为他们想得更远,那就是今后的生活,该怎么办?!我想在这里顺带提一下,那就是生活永远都是具体的,而不是虚无缥缈的。当我们说某些人很现实的时候,你可能是作为一个旁观者,未必能深切体会他人的当下困境。把罪犯多关几年,乃至枪毙,而受害人及其亲属却没有到手的赔偿款,我个人认为对受害人及其亲属没有多大意义。

“赔钱减刑”意见出台后,大大提高了被告人家属的赔钱积极性,不管有钱人,就是穷人也会四处借钱筹措赔偿款,以保命或减刑。而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这边也会考虑降低控诉力度,考虑是否谅解被告人,以期获得赔偿款。这里其实是一场博弈,不能既要命,又要钱!双方都不是赢家,只是双方都在寻找自己想要的那个利益点,希望达到利益最大化。这样的一场博弈,我个人认为其实也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稳定。

从事法律学习和工作这些年来,我一直认为并且坚信地认为:正义很多时候是通过个案加以实现的。法律的设计、制定须要从宏观上加以把握,法律在制定之后的运行过程中也须要人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实现正义。什么是正义,我不知道,就像当年秋菊打官司一样,“我就要讨个说法”。那什么叫讨个说法?什么是说法?我想正义这种东西就是每个人不一定都能够恰到好处的表述出来,但是每个人正常人都可以感受得到它的存在。

对“赔钱减刑”意见的出台并且实施,我个人认为,首先它不是法律,也不可能是法律,充其量只是法院内部的指导性意见。既然是指导性意见,那么就带有阶段性,也就是说他是一个国家某一个时期的阶段性产物,在未来的某一时候可能会发现变动。(注:对于悔罪表现,被告人积极赔偿就是是否有悔罪表现的一项内容,但是法律不会明确规定赔钱就减刑,就从轻处罚,而只是出现在一项法院内部指导性文件或者意见里。)

其次,“赔钱减刑”这一指导性意见的出台并不是凭空想象出来,它有着广泛的实际审判实践作为基础,也是考虑到刑事附带民事在判决后难于执行回赔偿款的现实考虑。

再次,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大小,是衡量罪行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标志。被告人对其犯罪所造成的损害进行实际赔偿,客观上减少或者减轻了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据此从轻处罚也是合理的。(“赔钱减刑”强调的是赔钱对量刑的影响,而不是对案件定性的影响。)

最后,赔钱了也不是说一定就会从轻处罚,所谓酌情就是可以从轻也可以不从轻,也就是说即便赔了钱,也要考虑案件的其他情节严重与否及严重程度。

有人说“赔钱减刑”对穷人不公平。随着我国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很多人心里会觉得“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会比穷人轻”, 有些人认为有钱人不重视生命,有钱了就可以乱来。还有一些人认为一般犯伤害类罪行的一般是穷人,富人比较少犯这类罪名,如果富人犯这类罪名,往往可以通过金钱使得自己获得法律上较大的从轻处罚。还有人质问到底是命重要还是钱重要?

那什么是公平?不同的人对公平有不同的看法。在我看来,所谓的公平就是社会个体或者团体基于某一利益处于一种均衡状态。“赔钱减刑”对穷人不公平,对哪些穷人不公平?那些贫穷的被告人吗?其实广大老百姓担心的就是“赔钱减刑”降低了有钱人犯罪的成本。其实法院出台“赔钱减刑”意见,我认为主要是从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角度来考虑的。尤其是被害人如果是穷人,如果是家中的主要经济支柱的话,一旦去世或者残废,那么对于一个家庭来说那是一个致命打击,意味着未来的生活将很可能处于并且长期处于更加贫困的境地。所以作为被害人一方,尤其是贫穷的被害人一方迫切需要一笔钱来维系以往的正常生活。

但话有说回来,中国人的事情向来是可大可小的,关键是实际操作者怎么拿捏,拿捏的到位、拿捏得准就好,否则变相的“赔钱减刑”那是不行的。个人认为,单纯的祈求法官秉公判案、不偏不倚,那不是法律人所应有的态度,有效的方法还是要通过法律制定一系列完备的权利制衡机制,建立健全监督问责机制。

最后一句:正义是无法用金钱丈量的,但是金钱却在现实世界里丈量着正义!

 

2012-9-21

“赔钱减刑”在今天看来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很多人都探讨过,在这里,我只是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而已。其实提到“赔钱减刑”这个词,自然就会想到古代的“议罪银”,据说是清朝和珅大贪官发明的。他是一个多才的人,不过这里不讨论他的多才。议罪银又称赎罪银,顾名思义就是各级官员违反了大清的各种戒律,可以先交银子,然后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的一种制度。但是“赔钱减刑”还是和“议罪银”有很大不同。

之前,也就是2010年2月8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其中第23点提到“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此之后,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此《意见》属于指导性文件。《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用于指导人民法院量刑工作,规定了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以及故意伤害、盗窃等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并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该《意见》提到“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0、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当年,《意见》一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表示,《意见》明确了“赔钱减刑”、“花钱买命”的适用范围,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

在这里,我个人认为“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就很有文章。”首先,一个“等”字就是一个很宽泛的词,它可以包括很多很多。其次,“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是对“等” 字内容的限定,其实我们试想一下,那些不是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存在赔偿的问题吗?很少很少。比如抢劫银行,比如说毒品类案件,这些案件只要没有伤到人,基本上是不存在赔偿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的问题的。所以,坦率的讲,“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就已经包罗着很大一部分罪名。

另外,像一般抢劫陌生人的案件,它不属于“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这一块,但是现今司法实践中,如果抢劫有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被害人或者其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如果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家属、朋友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即便是部分赔偿,法官也会酌情考量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对于“赔钱减刑”这样一种指导性意见,我个人认为,即便它不出台,在过去,也就是《意见》出台之前,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基本上只要是陪了钱,法官都会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而出台后,只不过上头有指示,下面的法官判案的时候就“有根有据”了,更加“放心”了。

在中国,每一个法官都有自由裁量权。对于赔钱是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这是一个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其实话又说回来,在判决书中,很多东西不一定会写在判决书上,因为有些东西不适合写。即便有些写在判决书上,也是比较“委婉”的。另外一点,法官量刑幅度的空间是很大的,对于赔钱一事在很多案件中,我们不一定能够看到或者感受到赔钱之后会得来多少减刑。

被告人赔钱的目的很简单,就是要获得减刑,如果不是,那被告人就想反正要蹲监狱就不赔钱了。在现实中几乎都是这样。很少有被告人是出于减轻心理负疚感而赔钱的。当然,你不可否认现实中有些被告人的亲友出于人道等人情方面的考虑,主动赔偿给被害人或者其家属。其实,我参与过这么多刑事案件的辩护,也代理过一些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遇到这种情况很少,很多时候还是与“赔钱主要就是为了减刑”挂钩。我在东莞执业,对东莞的刑事案件审判比较了解。一般附带民事案件赔偿个两到三万就不错了。注意,我说赔偿个两到三万就不错的意思不是说赔偿个两到三万就够了,而是说被告人一方(这里我指的是一个被告人)能够拿出两到三万就有点难得了。因为很多刑事案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主张了几十万或者一百来万,如果是命案,或者是有重伤伤残几级的(重伤中一级伤残最重,依次十级伤残最轻),被告人为了获得保命或者缓刑的机会,一般都会主动赔偿给被害人或者其家属,除此之外被害人一方很难获得到手的赔偿款。

那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也很简单,就是要获得赔偿款,并且是及时获得赔偿款。判决后如果只是一纸空文对于现实未来生活毫无意义。像一些命案,人死不能复生,很多死者近亲属是忍着悲痛一边料理后事一般寻找获得赔偿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我在东莞执业很清楚的一个事实是,很多刑事案件的死者不是东莞本地人。(其实在东莞这样一个流动性很大城市,大部分是外来人口。而且我们也知道,东莞号称世界工厂,很多年轻外省人来东莞打工。)一些在莞的外省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被害,其家属听说不幸消息后急忙从外省老家来到东莞与警方协商处理后事,来来回回开销很大,他们会想现在人没了,他们想到的就是尽快获得赔偿,因为他们想得更远,那就是今后的生活,该怎么办?!我想在这里顺带提一下,那就是生活永远都是具体的,而不是虚无缥缈的。当我们说某些人很现实的时候,你可能是作为一个旁观者,未必能深切体会他人的当下困境。把罪犯多关几年,乃至枪毙,而受害人及其亲属却没有到手的赔偿款,我个人认为对受害人及其亲属没有多大意义。

“赔钱减刑”意见出台后,大大提高了被告人家属的赔钱积极性,不管有钱人,就是穷人也会四处借钱筹措赔偿款,以保命或减刑。而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这边也会考虑降低控诉力度,考虑是否谅解被告人,以期获得赔偿款。这里其实是一场博弈,不能既要命,又要钱!双方都不是赢家,只是双方都在寻找自己想要的那个利益点,希望达到利益最大化。这样的一场博弈,我个人认为其实也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稳定。

从事法律学习和工作这些年来,我一直认为并且坚信地认为:正义很多时候是通过个案加以实现的。法律的设计、制定须要从宏观上加以把握,法律在制定之后的运行过程中也须要人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实现正义。什么是正义,我不知道,就像当年秋菊打官司一样,“我就要讨个说法”。那什么叫讨个说法?什么是说法?我想正义这种东西就是每个人不一定都能够恰到好处的表述出来,但是每个人正常人都可以感受得到它的存在。

对“赔钱减刑”意见的出台并且实施,我个人认为,首先它不是法律,也不可能是法律,充其量只是法院内部的指导性意见。既然是指导性意见,那么就带有阶段性,也就是说他是一个国家某一个时期的阶段性产物,在未来的某一时候可能会发现变动。(注:对于悔罪表现,被告人积极赔偿就是是否有悔罪表现的一项内容,但是法律不会明确规定赔钱就减刑,就从轻处罚,而只是出现在一项法院内部指导性文件或者意见里。)

其次,“赔钱减刑”这一指导性意见的出台并不是凭空想象出来,它有着广泛的实际审判实践作为基础,也是考虑到刑事附带民事在判决后难于执行回赔偿款的现实考虑。

再次,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大小,是衡量罪行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标志。被告人对其犯罪所造成的损害进行实际赔偿,客观上减少或者减轻了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据此从轻处罚也是合理的。(“赔钱减刑”强调的是赔钱对量刑的影响,而不是对案件定性的影响。)

最后,赔钱了也不是说一定就会从轻处罚,所谓酌情就是可以从轻也可以不从轻,也就是说即便赔了钱,也要考虑案件的其他情节严重与否及严重程度。

有人说“赔钱减刑”对穷人不公平。随着我国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很多人心里会觉得“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会比穷人轻”, 有些人认为有钱人不重视生命,有钱了就可以乱来。还有一些人认为一般犯伤害类罪行的一般是穷人,富人比较少犯这类罪名,如果富人犯这类罪名,往往可以通过金钱使得自己获得法律上较大的从轻处罚。还有人质问到底是命重要还是钱重要?

那什么是公平?不同的人对公平有不同的看法。在我看来,所谓的公平就是社会个体或者团体基于某一利益处于一种均衡状态。“赔钱减刑”对穷人不公平,对哪些穷人不公平?那些贫穷的被告人吗?其实广大老百姓担心的就是“赔钱减刑”降低了有钱人犯罪的成本。其实法院出台“赔钱减刑”意见,我认为主要是从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角度来考虑的。尤其是被害人如果是穷人,如果是家中的主要经济支柱的话,一旦去世或者残废,那么对于一个家庭来说那是一个致命打击,意味着未来的生活将很可能处于并且长期处于更加贫困的境地。所以作为被害人一方,尤其是贫穷的被害人一方迫切需要一笔钱来维系以往的正常生活。

但话有说回来,中国人的事情向来是可大可小的,关键是实际操作者怎么拿捏,拿捏的到位、拿捏得准就好,否则变相的“赔钱减刑”那是不行的。个人认为,单纯的祈求法官秉公判案、不偏不倚,那不是法律人所应有的态度,有效的方法还是要通过法律制定一系列完备的权利制衡机制,建立健全监督问责机制。

最后一句:正义是无法用金钱丈量的,但是金钱却在现实世界里丈量着正义!

 

2012-9-21   作者  江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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