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协商型公司ADR中的角色定位
作者:石家麒 律师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摘要: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经过国家司法机关注册,取得律师执业证,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使用在于解决社会纠纷,而解决纠纷的方式不仅仅包括诉讼,还包括其他方式,本文即从ADR视角出发,谈谈律师在公司协商型ADR中的角色定位。
一、协商型公司ADR简介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中文译为“替代性解决争议的方法”,又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美国1998年《ADR法》对ADR所下的定义是:“代替性纠纷解决方法包括任何主审法官宣判以外的程序和方法,在这种程序中,通过诸如早期中立、调解、小型审判和仲裁等方式,中立第三方在论争中参与协助解决纠纷。”简单地说,ADR就是采取诉讼程序外的一切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调解、仲裁、双方协商等形式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
公司ADR是指对于公司及公司相关主体之间发生的,以公司法规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纠纷采取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这种方式进行处理。公司ADR分为内部与外部两种形式:内部形式是指公司内部各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公司管理者之间的纠纷采取ADR方式处理;外部形式是指公司与其他公司间产生的诸如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等采取ADR方式处理。因篇幅有限,本文仅讨论在纠纷当事人之间,在公平、平等原则指导下,采取共同协商这种形式的公司ADR中的律师角色定位,即律师在协商型公司ADR的角色定位。
二、协商型公司ADR的优势
协商型公司ADR较之传统诉讼解纷机制具有以下优势:
1.效率优势。
传统诉讼通过严格的程序规则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需经起诉、送达、开庭、判决、强制执行等多个法律明确规定的阶段,一审结束后还可能会有二审,法律规定一审审限六个月,二审审限三个月,笔者参与过大量公司诉讼,深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一个纠纷将耗费大量的时间,一个公司诉讼甚至可能进行二、三年之久。而公司ADR则不需要上述严格且复杂的程序,只要当事人在纠纷的解决方案上达成一致就可以实现解决纠纷的目的。更加重要的是,ADR的结果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当事人更愿意积极履行公司ADR的结果终结纠纷,为当事人减少强制执行的时间。由上可见,公司ADR有传统诉讼不可比拟的效率优势。
2.经济优势
传统诉讼解纷机制中,当事人不但需按《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交纳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财产保险费、执行费等费用。聘请律师的,还需按当地司法局公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支出律师费。而公司ADR则不产生这些费用,如果需要律师参与,只需支付一定律师费。同时,如果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ADR中,因为并非为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并不按上述司法局公布的标准收费,律师费无形中减少很多。如果公司ADR参与律师为本公司的法律顾问,更可以在《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ADR费用包括在法律顾问费中。由此可见,公司ADR费用比传统诉讼费用降低很多,减少公司的经济成本。
3.合作优势
传统诉讼中当事人关系是“对抗式”的,一般而言,双方利益完全是冲突的,不存在相互让步、相互妥协的情况。而在公司ADR在程序设计及运行方面都广泛体现了合作精神当事人双方的关系是“合作式”的。在这种合作精神的指导下,争议双方彼此让步,及早达成协议,促进公司ADR结果的达成,妥善解决纠纷。
三、律师在公司ADR中的作用
1.律师具有专业优势
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法》及相关法规对律师资格的取得和准入规定了严格的条件。绝大多数律师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技巧。公司纠纷大多数法律关系复杂,需要法律专业人士的加入。律师在公司ADR中,面对法律知识相对较少的当事人,作为资深的律师会在接受当事人委托的同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分析当事人的案情,让当事人更加了解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2.律师帮助当事人理性决策
首先,律师可以运用其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帮助当事人分析诉讼与公司ADR各自的优点,明确选择哪种纠纷解决机制。其次,在当事人选择公司ADR后,律师应向当事人明确ADR的具体特点以及具体适用程序,为当事人预见通过ADR所能获得的大致收益。第三,律师应就具体纠纷作出一个指向性的建议,让当事人了解在ADR中所采取的策略。
3.律师参与有效实现ADR功能
ADR虽然没有固定的程序模式,但是每一个具体的案例中,都应遵行社会普遍认可的程序,例如:书面通知对方参与ADR协商的时间、地点;在ADR过程中,要有必要的会议纪要;在ADR协商结果产生后,要形成书面的文件等等,在这其间,要求律师运用专业的法律术语将产生其他争议的可能性降到最低,以保证ADR最后功能的实现。
四、律师在公司ADR中的角色定位
因为协商型公司ADR的非正式性与意思自治性,律师参与协商型公司ADR会有不同的属性:
1.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律师在公司ADR中,可以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参与到ADR程序中。特别是在双方会议这种形式中,律师可以直接与对方当事人商议纠纷解决方法。有了律师的参与,当事人可以精力重新投入到经营生产中,而不是投入到纠纷的解决中。律师运用自身法律知识与技能,为当事人的协商谈判提供一个平台,在全面综合考虑的情况下为当事者提出合理建议,维护其最大利益。
2.ADR程序推动者
协商型公司ADR是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这就需要一个双方联系的纽带,律师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为推进ADR的深入进行,必然会承担起这一角色,即与另一当事人积极沟通,让对方当事人也了解ADR的优势,采取合作的姿态共同从ADR中寻求纠纷解决的方法。事实上,笔者在实践中,在接受一方当事人委托后,通过律师函、电话、E-mail等方式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通过大量的前期工作,对方当事人同意进行ADR,最终,在双方当事人以及律师的努力下,较好的解决了纠纷,为双方当事人节省了大量时间与金钱。综上,律师应是协商型公司ADR的推动者。
3.ADR的主持者
参与协商型公司ADR的律师,一方面是以代理人的角色参与到程序之中,另一方面,其也应以相对中立的第三方调解者的身份出现,为双方当事人提出合法、合理,双方均能接受的解决纠纷的方案。应当注意的是,与一般意义上的中立方不同,律师作为协商型公司ADR的主持者,与绝对的中立主持者(如法官、仲裁员)不同,其中立的性质只是相对的,律师在ADR过程中在保护委托人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兼顾对方当事人利益,提出双方均能满意的方案。因此说,律师参与ADR的中立性质只是相对的。
五、结语
无论中诉讼还是ADR程序,都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应该说,其是手段,解决纠纷是目的,因此,在公司遭遇纠纷时,首先应考虑到如何有效、便捷地解决纠纷,而不应该唯“诉”而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