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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47张XX与潘XX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束丽丽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21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与被告潘XX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束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运输费11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运输费97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为被告拖黄土,被告于2017年4月15日出具欠条一张,2018年9月9日出具欠条一张,欠原告运输费共计115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潘XX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张XX为被告潘XX拖黄土,被告于2017年4月15日向原告出具由其签名的欠条一张,言明欠原告运输费35000元,2018年9月9日又向原告出具由其签名的欠条一张,言明欠原告运输费80000元。综上,被告欠原告运输费共计115000元,后被告归还原告18000元,尚欠97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托运人依法应当向承运人支付费用,被告潘XX作为托运人,应向承运人即原告支付相应的运输费。被告潘XX欠原告张XX运输费9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运输费97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潘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潘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XX运输费97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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