束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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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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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束丽丽律师|时间:2016年08月03日|分类:债权债务 |71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X。

委托代理人李鸣,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戎X。

委托代理人王玉俊,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束丽丽,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

上诉人谭X因与被上诉人戎X、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0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谭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鸣,被上诉人戎X的委托代理人王玉俊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杨X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谭X、杨X向戎X归还4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谭X与杨X是否共同向戎X借款45万元。

本院认为,谭X与杨X向戎X共同借款45万元,有谭X出具的借条及杨X在借条上签名,有证人吴某出庭作证的证言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谭X否认借条上的签名,但经司法鉴定确系谭X所签。因此,本案的证据足以证明谭X与杨X向戎X借款45万元事实存在。故上诉人谭X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借款事实,认定谭X与杨X向戎X借款45万元,判决谭X与杨X共同归还,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388元,鉴定费5670元,合计14058元,由上诉人谭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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