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系某县国有企业退休员工,陈某到达退休年龄后,在被告处即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某县分局办理了退休手续。被告以陈某临时工身份为其出具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陈某认为自己属于固定工身份,而固定工的基本养老金比临时工的基本养老金高出很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其合法利益。为此,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之前出具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按照固定工身份重新核定原告的基本养老金。后一审人民法院以原告应先向被告申请行政复查或者直接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由裁定驳回陈某起诉。
陈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委托肖刚律师代理。在二审中,肖刚律师详细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肖刚律师指出,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本案中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需要先申请行政复查或行政复议,而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肖刚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