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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发布者:肖刚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76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股权转让纠纷,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被告将其公司的股份转让一部分给原告。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转让款项,但被告迟迟没有履行股份转让义务,没有签发出资证明书,也没有办理股东变更手续。

  原告无奈,多次要求被告履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一直没有履行相应义务,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退还转让款。

  法院经过审判,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为一、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二、怎么认定一方履行了股权转让义务,三、解除股权转让合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四、合同解除后,被告是否要退还转让款。针对这些争议焦点,需要找到相关法律的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原告和被告达成了口头转让股权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双方达成的口头股权转让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本案中,被告并没有履行这些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的行为符合原告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

  关于争议焦点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后,被告应退还转让款。

  综上,在办理这个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首先是根据案情事实找到相应法律规定,然后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逻辑推理和分析,最终得出相应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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