芶艺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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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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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庭记录之意见书

作者:芶艺文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59次举报

尊敬的庭长:

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大理分所接受被告***的委托,委派芶艺文律师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因庭审后,在核对笔录时,证人及律师与书记员就笔录有误,须更正一事发生争执。事后,律师考虑再三,为了大家在以后的工作中减少摩擦,将本职工作做得更好,特提出几点意见,请贵庭斟酌:

1、庭审笔录是记录庭审活动的一份重要依据,如果书记员不具备原话完整转记的能力,同时又不具备综合整理能力的时候,记错、记漏是常有的事,书记员及法院在希望当事人及其他人理解的同时,也应当尊重当事人及其他庭审参与人员的意思表示

2、当事人及其他参与庭审的人员在核对自己所述内容时,发现所记有误,意思表述与自己当庭表述出入较大时,要求纠正,这是对自己所陈述内容的负责态度,这样的行为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而不是强横的认为这是在要求更改笔录,因为“更改笔录”应该是指要改动别人所述,而对于自己所陈述内容的改动,只要不是大篇幅的、完全与当庭陈述内容相悖的改动,就只能认为是一种“纠正”行为,是对自己所述内容的谨慎态度,是对法律程序的一种尊重态度。而书记员的强横干涉完全是对他人正当权利的侵犯,必然会引起当事人或更多人的不满,发生不必要的不愉快冲突,因此律师真诚希望这样的行为不要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

3、比如,在这次的争执中,书记员记录证人的陈述为“上班到11点”,这样的陈述,完全有可能让人理解为中午11点,而庭审中,证人的陈述是指“上班到8,9,或11点多”,结合上文“上班时间是早上8点”,那么任何人都知道证人的陈述是指晚上的11点,而且证人当时就指出他所说的是指晚上11点,要求书记员更正,但书记员竟然强横的认为自己没有记错,真不知道书记员的“自信”从何而来?这样过分的“自信”从本质上说确实有损法律的威严,而不是维护了自身的尊严,因为这是庭审记录,不可能不出错,一字之差,甚至可能带来完全的错判与严重的后果,一旦有违当事人的本意,而发生错误,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总之,身为司法工作人员,要对得起自己的职业,就应当充分懂得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合法而正当的维护法律的尊严,对得起自己的职业,让人心生敬服。无视法律赋予他人的合法权利,再高的职位,也不过是苟且,令人唾弃。该意见,律师是本着一颗真心,希望大家共同改变工作模式,利人利己,在人生职业的道路上能做到无愧于心。

此致

*******法庭

芶艺文律师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心理咨询师、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生,法学学士,从事民商法教学工作六年。集诚信,合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青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9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人身损害、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