芶艺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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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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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网络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作者:芶艺文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50次举报


一、网络中,关于个人信息依法获得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

    ——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

    ——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二、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违法处理

  •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上述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

  3.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陪以下罚款

  4.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5.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

    ——暂停相关业务

    ——停业整顿

    ——关闭网站

    ——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

    ——或吊销营业执照

  • 违法上述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

  1.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心理咨询师、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生,法学学士,从事民商法教学工作六年。集诚信,合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青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9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人身损害、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