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中,关于个人信息依法获得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
——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
——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二、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违法处理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上述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陪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
——暂停相关业务
——停业整顿
——关闭网站
——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
——或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上述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