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芶艺文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623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例】
甲进入某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也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手续。因甲的工作表现一直很好,故甲每年的工资都在上涨,而且第二年,公司还送甲到北京去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公司支付了30000元的培训费,并与甲约定了4年的服务期。但甲的工资虽然一直在上涨,但他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没有多大变化,公司每年都仍按照当年的最低缴费基数进行缴纳。为此甲与公司人力资源总监进行多次沟通,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到第四年,甲向律师咨询,便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公司对此均不予理睬,于是甲委托律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劳动者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一般是按照当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首次参加工作和变更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故:用人单位每年按照最低缴费基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据38条辞职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本案例提醒:用人单位在核心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上应严格依法操作,否则,可能带到较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