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明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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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法受处罚单位借机炒人败诉

发布者:黄明贵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625人看过

员工作为单位的一分子,其言行哪怕是与工作无关的生活言行,往往也会对单位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因此,不少企业对于违法员工,特别是受到政府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员工,都直接解除了劳动合同,对此,员工一方大都觉得自己违法在先,被辞退也属理所当然。事实真的是这样吗?下面,员工小虎的维权行动或许会对您有所启示。

小虎因在出差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受到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单位得知此事后要将其辞退。出人意料的是,之后小虎不服公司做法进行维权,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单位均输了官司。

案情简介:员工违法已受制裁 单位借机解约败诉

2008年12月,因小虎工作成绩突出,公司在其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与其续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1年3月,小虎在南方出差时因嫖娼被当地派出所当场抓获,并受到了行政处罚,回单位之后,小虎一直未将此事告诉公司领导。

2012年3月,公司负责人偶然得知此事后,立即作出开除小虎的书面决定。小虎不服将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年10月,仲裁委作出撤销公司开除小虎的裁决。当月,公司再次作出解除小虎劳动合同的书面决定,2012年11月,小虎又将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年3月,仲裁委作出撤销公司解除小虎劳动合同的裁决。

公司负责人很恼火,前不久将小虎诉至法院,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作出“撤销公司解除小虎劳动合同,要求单位继续履行该合同”的判决,上周该判决得以强制执行。

律师点评:未规定违法行为属严重违纪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欠妥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王兰胜表示,首先,公司于2012年3月作出开除小虎的书面决定适用法律错误。2008年1月15日后,开除一词已被废止,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适用开除一词。所以,公司于2012年3月作出开除小虎的书面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不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公司于2012年10月作出解除小虎劳动合同的书面决定也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一方面,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同一个违纪或违法行为,不能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处罚或处分),公司对小虎因同一问题先后独立作出开除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明显违反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

另一方面,公司并没有制定嫖娼属于违纪行为应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即使有这样的规定,也需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才能作为法律部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而在仲裁、一审、二审三个阶段的审理过程中,公司始终未能举证证明,公司已将上述违法行为规定为严重违纪行为,因此公司负责人的做法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所以,公司于2012年10月作出解除小虎劳动合同的书面决定还是未得到法律支持。

最后,相关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决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上确有错误被依法撤销后,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除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全额支付外,并应加付给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据此,本案中,公司不仅要继续履行与小虎的劳动合同,还需支付诉讼期间的小虎工资及经济补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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