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赵某的委托,指派我出庭担任赵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全部卷宗,会见了被告人,结合庭审调查情况,辩护人认为,检察院指控赵某犯有贪污罪不成立,现发表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赵某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所谓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所在单位财务的行为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所在单位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 含四个方面,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确定犯罪是否成立,上述四个方面缺一不可。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赵某不具有贪污罪的主观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动机、目的。贪污罪的主观方面即是指行为人是否具有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而被告赵某在领取、发放“奖金”时并不具有占为已有的目的。理由如下:
1领取、发放的奖金都是基于公司内部项目承包即《项目申报责任书》。
2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的有无是形式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合法要件。
3上级主管单位是否知情或者同意也非法律强制性规定,目前没有哪个法律对内部的奖惩办法进行限制。
4原任领导就采用此种内部奖惩办法。是否召开董事会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记录,公诉机关并没有说明,如果没有,公诉机关对此予以认可。如果有‘那后任领导续前任领导管理模式也无可厚非。
综上,被告赵某做为主管该项目的领导与公司签订了《项目责任书》按合同领取发放奖金,是为全体职工谋利益,不是为自己去谋取利益。,赵某不具有贪污的主观故意,因此赵某犯贪污罪的罪名不成立。
二、对赵某行为做何种处罚
被告赵某的行为虽然不构成贪污罪,但其行为不符合相关的财务制度,也触犯了《刑法》396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赵某主观恶性不深。属从犯,符合特别自首条件,且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脏等法定和酌定情节,故依法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
律师辩护要点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辩护,结合法定的情节进行系统的分析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