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购股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址: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丙(员工):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为了构建公司利益共同体,强化公司内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员工的主人翁地位和主人翁意识,促进公司增效、员工增收、增强公司凝聚力,甲方决定允许部分员工入股本公司。
甲乙丙三方本着诚信、友好、自愿、公开、公平、互助、共赢的原则,签订本入股协议书,以兹各方共同遵守。
三方协商一致,乙方、丙方出资 元,购得由甲方出资 元设立的家具装修装饰材料石材加工厂中 %的股权,该厂位于 ,从事木门家具生产和经营(以下简称公司)。
第一条 持股方式
持股方式为出资购得,按照出资比例确定持股比例及分红;
第二条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认可,投资购股后甲方出资总额发生变化为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持股比例为 %。
第三条乙方、丙方持股比例及持股时间:
1、出资购股部分:乙方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持股比例为 %。此部分乙方出资购股的股份,将按实际持股比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协议书享受权利及承担义务。
2、出资购股部分:丙方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持股比例为 %,此部分乙方出资购股的股份,将按实际持股比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协议书享受权利及承担义务。
3、出资方式,购股时由乙方、丙方一次性转入相应的购股金额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户名: 。
4、入股时间:出资购股部分自 年 月 日起计算(生效);
第四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甲乙丙各方按各自股权比例(占甲方工厂总股权的比例)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2、甲乙丙各方各自以其所占的实际股份(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
3、甲乙丙各方共同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甲乙丙三方的共有财产,由甲乙丙按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4、甲乙丙共同占有公司的股份转让后,甲乙丙有权按其各自所占股权(出资)比例取得相应财产。
第五条利润分配时间及分配方式
1、净利润:是指在利润总额中按规定交纳了所得税以后公司利润留存,一般也称为税后利润或净收入。每月收入扣除税费、成本(材料、人工、制费)、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所有应支出后,是为当月纯利润。
2、分红日期:每年元月底前(一次性分1 /年)。
3、分配方式:每年1次,在弥补上年度亏损后,拿上年度净利润的 70 %按甲乙丙三方持有的出资比例进行分红;剩余 30 %作为公司的发展基金,在一方退股时由甲方丙按乙方丙方所持有的出资比例无条件一次性返还给退股方。
第六条 股权的收回
1、甲方根据本家具厂经营状况及乙方丙方的工作成绩,可以决定部分或全部收回给乙方、丙方的股权,被收回股权的持股员工自甲方做出收回决定之日起不再享受该股权部分的分红。
2、乙方、丙方与甲方劳动关系终止时,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股权即由甲方全部收回,同时劳动关系终止日当年的分红可视具体情况由甲方决定是否支付。注:劳动关系终止包括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和自动离职、因故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等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第七条出资购股的退股
1、自本协议签订日起5年内,如乙方、丙方正常辞职申请退股的,甲方应按乙方、丙方原出资额购回乙方、丙方所持有的股份,甲方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乙方、丙方申请退股当年的分红;如因乙方、丙方自动离职、因故被辞退或解聘、开除等劳动合同解除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甲方按劳动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后,应按乙方、丙方原出资额购回乙方、丙方所持有出资购股的股份,但可不给乙方、丙方申请退股当年的分红。
2、如因乙方丙方泄露公司机密造成甲方损失的,即视为乙方、丙方自愿退股,甲方可以其所持股份抵扣赔偿并保留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持股员工的永久持股权
1、乙方、丙方为公司持股人满15年以上的,乙方、丙方有权终身享有按其出资购股所持有甲方股份比例分红的权利,该权利不因乙方、丙方劳动关系的终止而终止;
2、乙方、丙方的永久持股权为乙方、丙方出资购买的股权,不包括甲方奖励的股权。
第九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履行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2、若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可向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作为公司的合法股东,乙方、丙方有权且甲方有义务保证乙方、丙方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公司清算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3)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人可以优先认购;内部股东转让股份时甲方有第一优先认购权;
2、乙方、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持股或分红期间,以及在退股或离职后5年内,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丙方及其亲属不得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在甲方经营区域内经营、投资与甲方经营范围相同或类似的项目(枕木行业、木门家具、家居行业),否则乙方、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200万元违约金。
3、本协议中注明的甲乙双方的地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以下简称联系方式)均为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协议一方为履行本协议,以该通讯地址向另一方发送或者投递的函件、通知等文件,一经发出就视为对方知悉(如联系方式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4、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时间或情况(包扣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等)及政府行为,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把本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延长的时间应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第十二条以上合同若有修正,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法人(签字): 姓名(签字): 姓名(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