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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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金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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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亏损、喊单、入金、出金

发布者:魏学浩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4日|分类:金融证券 |368人看过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之间合同因被告存在非法期货交易无效。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入的本金人民币8663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退还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65月,原告在被告官网上看到其宣传信息,宣称该公司名下期牛期货无需繁琐开户,直达期货交易所,随买随卖,盈利高达500%。原告遂在被告处开设账户2016年5月12号开始入金,期间加入名称为“天天期牛交流7群”微信群,群内有被告处人员进行喊单,原告在被告处通过几次喊单操作,均亏损严重,原告陆续入金人民币111878元,截止2016年6月21日最后一次出金,原告亏损达67585元。后原告冷静分析之下,发现被告所述的三个点位回本严重不实,在下单和平单时,均会有最少一个点的延迟,且原告认为,原告投入的资金并未进入交易所,而是进入被告控制的账户,入金后,原告所投资金已经不受原告控制,进入被告账户且均未见实物交割,盘面因走势怪异原告怀疑是被告控制的电子盘进行的虚拟交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已经明确规定,除依法经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认定从事期货交易的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因此,原告认为双方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基于被告进行非法期货交易而归于无效。基于无效行为所获收益应当归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番禹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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