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期限为××年。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个,分别是:、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
住所(址)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
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1、普通合伙人:。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出资总额的%。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3、有限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出资总额的%。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
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
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产生,并且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充分执行本合伙协议;
2、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3、接受全体合伙人委托,对企业的经营负责;
4、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第十四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和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1、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并向合伙人报告工作;
2、执行全体合伙人的决议;
3、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指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拟订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6、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其他职权。
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
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
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委托,对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或予以更换。
第十六条
合伙人入伙
1、新合伙人(含有限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
协议。
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有限合伙人入伙应当按照合伙协议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合伙人的退伙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
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其中,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程序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可以相互转变。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
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
由全体合伙人进行协商、
协调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协调解决或者协商、协调不成的,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或者直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第二十条
解散与清算
本企业出现《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合伙企业造成财产和名誉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事项
1、企业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2、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企业留存一份,报登记机关一份。
3、本协议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和相关法律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