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机床在案涉债券发行过程中存在包括隐瞒真实财务情况、虚构应收账款质押等虚假陈述行为。除联合资信外,三家中介机构均构成虚假陈述。
具体来看,兴业银行对所出具的企业财务信息,特别是案涉四笔高额质押应收账款未充分履行尽职调查和独立判断的勤勉尽责义务;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审报告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亦未尽到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义务。
利安达所在审计过程中未进行职业判断,未保持职业怀疑,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况。
知本律所未按照行业要求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以判断案涉债券是否获得合法有效增信,进而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构成虚假陈述。
北京金融法院认定,蓝石资产的认购行为与案涉诸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同时,法院指出:蓝石资产作为专业的机构投资者,系理性投资人,注意义务应有别于普通投资人。在案涉债券已被发行人、承销商、评级机构连续发布无法兑付风险提示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购入案涉债券。这一行为“可减轻各侵权方的赔偿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蓝石资产在案涉债券发行之初安排其担任投资顾问的资管产品购入案涉债券,实际从事了案涉债券的营销工作,并收取了发行人返费。案涉债券违约后,蓝石资产将其购入的部分原因解释为履行案外投顾管理义务的考虑,而非完全出于投资目的购买。
北京金融法院据此认为,以上情况可进一步减轻各侵权方的赔偿责任。
根据案涉债券各参与方对损失的过错程度,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一审酌情判决,兴业银行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利安达所承担4%的连带赔偿责任,知本律所承担6%的连带赔偿责任。
从现实角度来看,大连机床恐怕没有什么赔付能力。蓝石资产通过起诉,仅可获得三家中介机构合计20%的连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