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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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金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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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维权中国律师

发布者:魏学浩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5日|分类:金融证券 |352人看过


对于适当性义务的法律定位以及违反后的法律责任问题,根据《九民纪要》第77条规定,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适当性义务,最初就是为了保证双方信赖关系,基于这种特殊的信赖关系期望通过合同的订立、履行去实现合同目的过程中产生的信赖利益。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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