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基金的退出方式
1、上市退出
私募基金通过上市方式退出主要有两大途径,首次公开募股(IPO)和借壳上市。 IPO对于私募投资者和企业来说可谓是双赢,被认为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之一。一方面,私募投资者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得到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通过上市取得了新的资本市场的融资途径,为企业后续的发展壮大铺平了道路。
借壳上市也是可选择的退出方式之一。所谓借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等方式获得上市公司(即所谓壳公司)的控制权,并将其相关未上市资产和业务注入壳公司,从而间接实现收购方未上市资产和业务上市。
2、股权转让
该方法可分为两大类:股权回购和出售给第三方。根据不同的回购主体,股权回购可以分为,员工收购和企业回购。企业回购通常是创业企业为了保持公司的独立性而选择的方式。
另一种方法是出售给第三方,这意味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除了被投资企业之外的第三方出售股份,然后获取利润。以这种方式退出有两种选择:一是出售股份给另一家公司,二是向其他私募基金出售股份。
3、清算退出
这是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投资项目失败、前景不明朗等不利局面下选择的一种方式,意味着私募股权投资失败,是最不理想的一种退出方式。清算退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破产清算,另一种是解散清算。
(二)私募基金能随时退出吗
理论上必须要在封闭期结束后,如果提前赎回会有很大损失。当然,私募基金在实践中,为了更高效的退出并获利,通常会与公司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私募基金可以随时退出的回购条款,使自身利益最大化。
1、对于有限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71条,私募基金可以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关于自由转让股权的约定,只要将其约定纳入公司章程,该条款就有效,私募基金就可以顺利的退出。需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来回购私募基金的股权,则必须要满足《公司法》第75条约定中的三种情形,且不能在公司章程中另约定其他收购事由。
2、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私募基金就不能与公司做出随时退出的约定。如有约定,必须在《公司法》第142条一年锁定期外。而私募基金与企业管理层约定的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的时间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约定,如约定的股权回购情形发生在锁定期内,则股权转让的行为不发生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回购条款的无效,等锁定期过后,再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就应认定为有效。
(三)现实中主要裁判规则和法律途径维权办法、依据
(1)销售方欺诈推介理财产品,投资人可以索赔。
(2)股权转让时出让人隐瞒标的公司债务,受让人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法院予以支持。
(3)股票收益权转让并回购是一项新型证券法律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利率可参考民间借贷。
(4)管理人对投资人承诺保本保收益,承诺协议有效,管理人应当到期兑付。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5)委托人依法有权解除委托理财协议,是否应当归还投资款,需判断受托人有无履行委托事务。
(6)管理人擅自变更受托事项,投资人可解除委托并要求退还投资款。
(7)执行事务合伙人遇重大事项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召开合伙人会议,擅自执行合伙事务造成合伙人损失,需赔偿。
(8)合伙协议约定每年分红,执行事务合伙人坚持不分红,有限合伙人要求退伙,法院予以支持。
(9)委托他人炒外汇,因违反外汇监管规定,相关合同无效,亏损按双方过错分担。
(10)虽有合伙之名,但无合伙之实,未变更工商,不参与经营,投资人要求解除合伙协议,返还投资款,法院予以支持。
(11)金融产品代销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被判赔偿投资人损失。
(12)无信托资质,从事信托业务,相关合同被判无效,应当返还投资款。
(13)股东以股东会通知时间存在轻微瑕疵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决议,法院不予支持。
(14)券商资管计划中第三人对优先级份额保本,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性规定,相关合同恐判无效。
(15)有限合伙人设立同业竞争企业,其他合伙人以此要求该有限合伙人退伙,法院不予支持。
(16)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失职,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可以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