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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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魏学浩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0日 12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1027民初1000号
原告:王X,女,199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XX,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
原告王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2、请求判决被告一次性清偿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并支付利息2.4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属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信用等方式多次向被告转借了24万余元,2018年5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还款协议,协议载明借原告款为20万元,每月利息为1500元,最后还款期限为2021年1月。然而至今被告未付原告分文本息,虽然被告向原告承诺的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届满,但被告却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本案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XX未答辩。
原告王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身份证、派出所出具的流动人员登记表、借条(还款协议)、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信用卡刷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通话录音文字版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据。本院认真审核了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法庭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属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多次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在不同的银行刷信用卡等方式向被告总计转借出230766.26元。2018年5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协议),该协议约定借款金额20万元,利息按每月1500元计算,最后还款期限为2021年1月,在通话记录中被告向原告承诺每月最少归还原告1万元,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向原告保证在2019年一年的时间中要归还原告13万元借款本息。然而时至今日被告未还原告分文。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男女朋友关系期间,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借款总计20万元并约定利息按每月1500元计算,且被告承诺每月最少归还原告1万元、并保证在2019年一年的时间内归还原告13万元的事实。因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还款协议)、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信用卡刷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通话录音文字版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予以认定。由于被告至今未还原告分文,所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虽未届满,但是被告却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拒不履行其承诺的分期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被告的违约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
二、被告王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清偿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4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建然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XX
魏学浩律师,民主党派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浙江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浙江金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0年开始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金浙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120********98
  •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期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