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是普通的民事合同,不具有劳动合同性质,故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则体现国家意志的劳动用工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而订立的合同。但是,劳资双方在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劳动法有关规定的,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第三人利益,可视为双方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所自愿做出的约定,应当认为有效。但有效的前提需具备以下要件:
1、劳务合同的性质不存在争议、误解。
2、这种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瑕疵。
3、约定同时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侵害第三人利益。
张亚芝律师,法律硕士。专注于民商事、刑事案件的研究和实践,先后担任多家企业及社区法律顾问,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法律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取得当事人一致好评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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