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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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清算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作者:张亚芝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5次举报


序言:

   公司的清算程序指整理、终结被解散公司发生的法律关系,并依法定条件和顺序分配其财产的法律的程序。为解决公司清算难甚至清算不能的问题,《公司法》在简化公司设立程序的同时,完善了公司的清算程序。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信誉体系的缺失,控股股东和公司高管往往怠于履行公司的清算义务,导致“僵尸”公司、“植物人”公司、“垃圾”公司比比皆是,造成股东遗弃公司的现象严重。即便清算组得以成立,也时常发生清算组内部的冲突与纠纷,所以为了促使清算程序的顺利启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清算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具有必要性。

一、清算义务人的界定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该条规定了“股东”“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应当负有及时启动清算的义务,但并未赋予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上述人员继续履行清算的义务,故该条更容易理解为“股东”“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是法定的清算组成员,而非清算义务人。基于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的民事赔偿责任,继而明确了清算义务主体,此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大致上相当于清算义务人的概念。与《公司法》第183条列举的清算义务人外延相比,控股股东是《公司法解释(二)》新增的清算义务人。

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外,其他人是否可以作为清算组成员呢?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负有清算义务,但《公司法》规定并未将清算组成员限定在股东范围内,股东为履行清算义务委派股东以外的其他人作为清算组成员完成清算任务并不违背法律规定。

清算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清算义务人不及时清算的不良后果

   实践中,公司解散不依法进行清算的现象非常突出,有相当数量的公司在经营不好后人去楼空,或者一直处于停业歇业状态。公司本应清算但久不清算,甚至故意借解散之机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并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更有甚者在被法院强制执行后,清算义务人为躲避执行,减轻股东责任不履行合法的清算程序将公司强行予以注销,所以有必要强化清算义务人依法清算的法律责任,督促清算义务依法及时启动清算程序,有效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若干情形

对于本应该进行清算的公司不清算或者不依法清算,清算义务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本文列举如下情形:

1、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从而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该条规定较为宽泛,造成一定时间内该类案件激增,承担清算义务的主体过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增加并且细化了股东的抗辩事由: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够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3、在公司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 公司清算时,清算义务人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义务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义务人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或者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本条规定可以有效遏制清算义务人擅越公司清算程序,督促清算义务人尽职尽责、善始善终的履行公司清算程序。

6、公司歇业后依然无法免除清算义务主体的相关法律责任。公司歇业后未办理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清算义务人列为共同诉讼主体; 公司歇业后,虽办理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也可以将清算义务人作为诉讼主体。

7、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存在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应当对公司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在清算或者注销时应当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公司设立时的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股份公司的全体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清算组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有限公司清算组的成员(清算人)并非必须是公司股东,也可以由股东指定或者委托的其他人员担任。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清算义务人的义务是组织清算,故可以称之为公司清算的组织主体,而清算人是在清算中具体进行清算事务的主体。如果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义务人依法履行了自己的启动清算程序的义务(成立清算组),而清算人并未依法履行清算过程中的依法清算义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清算人本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人虽然受清算义务人委派负责具体清算事务,但属于清算过程中的具体执行人,对内负责清理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对外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活动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等,所以清算人应对自己在清算中的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公司及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债权人请求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否则清算义务人有权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九民会议纪要》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适用起到了纠偏的效果,明确了“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中“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以及债权人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清算责任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平衡了公司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小结

当前越来越多的公司陷入清算不能的状态,亦有很多公司利用清算、注销信息不对等性、滞后性来躲避债务,其中既有司法权介入不够的原因,也有拒不清算、妨害清算的违法成本不高等原因。所以建议债权人对于歇业、吊销、已经注销的债务人公司加大清算义务主体责任的审查力度,增强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感,扩大承担责任主体范围,早日实现债权。


张律师:18853140340

 

 


张亚芝律师,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济南市高新区巾帼文明标兵.现执业于山东圣义(青岛)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圣义(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13
  • 擅长领域:公司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