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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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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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刑事法律条文

作者:李速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4次举报
2022-06-21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律师个人简介: 李速律师,男,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3年在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实习,20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宜宾
  • 执业单位:四川诚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520********0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
四川诚谐律师事务所
1511520********06 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