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等19人以江西明骏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名义,未经国家行政部门的批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按照销售产品预售款的16%-19%的高额利息支付,到期后还本付息的方式,向不特定4844客户销售该公司的旅游、保健产品。供共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738486716元,港币8802123元。
检察院认为胡某某作为广州分公司的总经理应该是主犯,应该为全部7.3亿的金额犯罪负责。
后经胡志海律师辩护认为(简要):
1、本案是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
2、本案犯罪金额存在重复计算,有些存款已返还被害人。
3、胡某某本人并不是公司正式任命的总经理,只是暂时代理。
4、胡某某本人并没有发展客户,没有分红提成。
5、初犯、坦白、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小等等。。。。。。。(略)。
后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