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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煽动罢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获得法院支持

发布者:江芳芳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411人看过

  基本案情
  裴某系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司机,2012年2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5年4月24日,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向裴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主要为:因裴某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根据公司《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决定与裴某解除劳动合同。上述解除通知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已报工会。
  2015年7月15日,裴某向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顺丰速运上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委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裴某不服,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劳动者诉称:我没有组织煽动他人罢工闹事的行为,我只是与大家讨论维权的方案,在微信群中的发言是希望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该事件的起因是顺丰速运上海公司要加强劳动强度,但不增加劳动报酬,因此顺丰速运上海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也应予以考虑。并且我是在工作以外的时间交流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这是私人空间,属于个人言论自由范围内,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将我在私人空间发表的内容搬到工作中是不合理的,是对我的打击报复。此外,顺丰速运上海公司陈述罢工并未发生,且顺丰速运上海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罢工会发生。
  用人单位辩称:因为裴某在多个微信群里存在串联、煽动、组织其他员工聚众闹事、集体怠工的行为,因此顺丰速运上海公司与裴某解除了劳动关系。裴某发表的言论都是在特定范围内传播的,是在顺丰速运上海公司的司机所组成的微信群,裴某的言论具有号召性,并且发表了如何具体罢工等言论。微信群里的聊天记录严重威胁到公司的正常运营,与罢工存在关联性,因为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发现了微信群的谈话内容,并及时对带头组织人员做出了处理,因此聚众事件没有发生。顺丰速运上海公司没有加强员工劳动强度且不增加劳动报酬的行为。裴某在顺丰速运上海公司处工作期间存在串联组织煽动罢工的行为,公司作出了违纪解除的决定是合法合理的,不存在赔偿金……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根据顺丰速运上海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裴某的发言内容确实具有组织并煽动员工聚众闹事的性质,裴某对该些言论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属明知。劳动者应遵从基本的职业道德,恪守忠诚勤勉义务,现裴某上述言论已属组织、煽动员工聚众闹事,确已违反了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顺丰速运上海公司据此对裴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妥,裴某要求顺丰速运上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
  本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发表罢工言论、煽动罢工解除劳动合同,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合法解除。我国1975年和1978年宪法都曾明确规定公民的自由包含罢工自由,但现行宪法取消了公民的罢工权,意味着公民的罢工权没有了宪法支持。但是,作为“劳工三权”之一的“罢工权”是劳动者争取合法权益最基本的手段,在世界多个国家的法律上都获得了认可。
  至于罢工行为是否属于违背职业道德、是否属于未尽忠诚勤勉义务、是否属于聚众闹事都有探讨的空间。
  在罢工权违背宪法认可的前提下,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将罢工行为列为严重违纪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而对劳动者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目前看,会获得审判机关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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