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听朋友感叹,很羡慕爷爷奶奶那一辈婚姻的美好,能牵手就是一辈子,而现如今在这眼花缭乱、物欲横流的世界要得一心人,白首不相离的愿景却又是那么难以企及。那么,是什么原因让如今的男男女女们从新婚时的执子之手到闹离婚时的相看两厌呢?
一、夫妻双方性格不合
夫妻双方来自不同的家庭,自然形成不同的生活方式以及不同的与人相处模式,可能在恋爱期间这些差异化表现的并不明显或者看来并不那么重要,但是在婚后的柴米油盐琐碎生活中却被无限放大,于是有些人会怀疑自己是否选择错误,误入了婚姻选错了对象,对此有些人会选择向朋友倾诉、有些会有语言或肢体上的冲突、有的甚至会以出轨应对当下的不顺心······有数据显示因“性格不合”起诉离婚几乎占到了离婚理由的40%以上,但仅仅以性格不合起诉离婚而对此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法院判离的可能性极小,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有家暴行为
家庭中存在暴力现象较为普遍的,但是很多当事人都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往往选择忍气吞声,最后导致家暴行为越演越烈。因此在有家暴行为的情况下,一定要寻求居委会的帮助或者报警处理。因为寻求居委会的帮助,居委会一般会帮助调解,而报警处理的话,会有出警记录以及笔录,居委会的调解以及警察的出警记录和所做的笔录都能有力证明家暴的发生。另外被家暴者还可以去医院验伤,由医院出具验伤报告以及拍下受伤部位的照片,这些都是强有力的家暴证据。之所以要收集家暴证据,是因为《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请求应在离婚诉讼时同时提出。
三、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有出轨行为
夫妻一方出轨导致离婚的现象也非常普遍,但是当事人要如何举证对方的出轨行为却并非易事,单凭聊天记录或者开房记录等的单一证据很难证明对方的出轨行为,但是,如果能够在合法的前提下获得对方同居照片、频繁通话记录、通话或微信短信内容亲密等类似证据并形成证据链,将会为起诉离婚时认定对方为过错方增加砝码,并能由此适用《婚姻法》第46条。
导致离婚的因素还有很多,比如:其他还有“经济纠纷”、“恶习难改(比如黄赌毒)”、“对孩子教育理念的冲突”、“婆媳矛盾”、“性生活不和谐”、“举债患病”等等,在这里就不一一细说。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在审判实务当中也充分体现了这点。
一般在离婚案件中,如果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希望能与原告重新好好生活,通常这种情况下,法官会给被告一个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机会,判决驳回原告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婚姻法》第32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人海茫茫能走到一起实属缘分,如果夫妻双方都能学会换位思考,试着改变自己,试着理解对方,夫妻双方彼此扶持,一起成长,你会发现感情在双方的努力下会变得更加坚固,婚姻生活也会变得愈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