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梅花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江苏

蒋梅花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9:00-21:00

  • 执业律所:扬州尚鼎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952786083点击查看

扬州XX公司与盘锦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蒋梅花|时间:2020年06月10日|2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扬州统一机械有限公司与盘锦金碧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扬邗商初字第0419号 原告扬州统一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XX公司,住所地在辽宁省盘锦市盘山XX,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XX公司与被告盘锦XX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90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B
  • 全站访问量

    20063

  • 昨日访问量

    2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蒋梅花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