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玉洁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观韬中茂(武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案件概述 -----附带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金属交易场所作出的4816号民

发布者:曾玉洁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3日|分类:金融证券 |1011人看过


现货维权案件是近两年呈高发态势的一类型案件,那么什么是现货维权案,如何定义,笔者想从正式和非正式两个方面来阐释,从非正式的角度讲,“现货”实际上并不是一个有着明确内涵和外延并与“期货”相对应的概念,无论是从金融学还是经济学都没有一个专有的“现货”概念。从正式的角度讲,现货交易即是大宗商品交易,大宗商品交易是以实物交收为目的,交易对象为实物或以实物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交易方式为协议或单项竞价交易,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和设施的交易。笔者长期深耕于承办非法期货案件,从2015年至今,全国各地的投资人(受害者)不计其数,地方法院对于此类型案件的态度也是各不相同,这里笔者概况性的分析一下这类案件的维权形势。

第一是非法现货案件的类型。一类是以交易原油、沥青、贵金属、白银、天然气等国际现货市场普遍交易的货物为交易标的物,采用集中交易的模式,设置保证金交易标准化合约,没有实物交收,通过强行平仓的方式了结交易的类期货非法现货交易。第二类是以交易邮币卡、茶叶等商品为交易的标的物,通过类似于证券市场交易股票的方式进行,单一的做多模式性质的非法现货交易。

第二是当前此类案件维权的方法。实际路径很多,方式多样,下面我从四个方面来解析路径:第一、“欺诈”和“诈骗”之诈骗语境下的刑事立案:“欺诈”和“诈骗”不同的法律语言实则是民事诉讼和刑事立案两种方式可供你选择,如果说诈骗则是刑事语言,刑事途径是大多数人会选择的途径,原因是维权成本低,同时基于有事找民警的思想,这类路径目前很“拥堵”,虽然成本低,但是效果不一定好,除非造成了地区影响力,危害了社会秩序,否则警方可能仅仅是受理而已,最后不了了之,同时公安机关对这类专业性“貌似”很强的案件类型是否构成犯罪,尚不确定,因此还有可能面临无法刑事立案的窘境,我曾经的一个当事人到公安机关去立案,办案民警就表示不确定是否能够立案,最后不了了之,但是只要能够立案,我建议还是要去刑事立案,以期配合其它途径更好的追回损失,但是如果完全指望刑事立案就可以解决,那可能就会让受害人失望。第二、“欺诈”和“诈骗”之欺诈语境下的民事立案:民事立案是我认为的一个不错的选择,因为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交易所或者会员单位对当事人(受害人)采取回避的态度已经行不通了,必须正面回应了,必须向法庭或者说依法阐明你的这种行为不属于欺诈,不属于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这种方式从解决问题的角度看是变被动为主动,同时民事立案还有另外一个意义那就是给对方施压,促使对方出来和受害人谈判,以期解决问题。第三、“协商”和“调解”之协商语境下的自助维权行为:协商是必要的,我们很多当事人在向交易所投诉后,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拿回了部分损失,这就说明自助维权完全是可行的,同时从某个角度讲,也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要注意不要在协商的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必要的意外情况,例如暴力冲突和人身伤害,常言道:“无赖是可恶的,但是不能因为对方是无赖你就采用无赖的方式去对待无赖,那样你可能也成了无赖”。所以我要说的是,在合理合法的框架下去协商,是你维权挽回损失的很必要的方式方法。第四、“协商”和“调解”之调解语境下的第三方维权:调解是第三方介入进行的,律师函是合法的催告,也是善意的合法”恐吓”,我们许多当事人正是在律师的调解之下,实地谈判解决问题的,因此这也是我们受害人可以选择的方式方法。

第三笔者要讲一下当前各方的态度。首先是受害人(投资者)已经认识到了这种案件的违法违规性,并开始通过形形色色的方式走上维权的道路,并有相当一部分投资人挽回了自己的部分损失,但是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们的受害人目前还是寄希望于公安机关以及政府的工作部门(金融办、政府办、市长热线)这种没有明显成本的维权方式,真正通过法院的相比还在少数,这里笔者要特别指出的是,民事立案或可成为受害人挽回损失的最后救命稻草,但是基于信息掌握的不对等性,大量的受害人在漫长等待政府回复的过程中消极丧失了自己的民事权利,笔者有一个大连某交易平台的案件,在案件立案后,通过调解初步达成了赔偿方案,但是由于对方的交易账户被司法监管,调解失败,因此不得不进入审理程序,所以如果交易平台的账户被法院查封或者被监管,那么最有效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民事立案,否则耽误到最后,或可面临没有依据可供申报债权的局面。其次是交易场所的态度开始软化,特别是2017年,大部分交易场所都是愿意调解的,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在调解后,受害人主动撤诉的,这里特别是湖南某交易所,杭州某交易所以及上海某交易所,调解成功率很高。再次是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已经开始了解到这类案件的真实情况,开始认定相关交易所的违法性,例如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先后对交易场所的验收情况发文通告,对原油产品的交易场所通过否定性列举的方式明确相关原油交易的交易场所违法性,而笔者要特别指出的是,目前来看,法院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上更倾向于调解结案,但是目前我们开庭无法达成调解的案件也不在少数,法院的判决却迟迟不来,近期传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一个裁定,认定相关交易所的交易模式属于非法的期货交易,希望这个认定能够成为当前这类案件法院裁定的一个风向。

最后,笔者还要补充说明一点。目前某些交易所已经开始采用新型的交易模式,比如:购买10瓶白酒,赠送2瓶,然后由会员单位回购。当事人可以从中赚取差价。一旦当事人大笔入金后,会员单位就不再回购。当事人在平台中的持仓就无人接手,无法卖出。当事人的入金也无法提现了。所以,笔者希望各大投资者在选择投资项目时一定要注意甄别,哪些是真正的投资项目,哪些是打着投资项目的幌子,行诈骗之实。

 

作者:瞿松律师、曾玉洁律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