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利息144.65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逾期违约金 3576.8元(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暂计至2018年8月3日,实际主张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
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师费;
三、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0月25日,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5%,按月支付利息,于2017年11月4日还款,如被告未按期归还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天60元计算),同时约定了被告承担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其它一切费用)。现原告将利息和违约金调整为按照月利率2%支付原告利息及损失。被告出具借条时,原告通过现金方式将借款给付被告。
现借款到期,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但被告迟迟未还,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