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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案件举证常识

作者:浙江辰策律师团队时间:2017年11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36次举报

劳动纠纷案件举证小技巧


案件事实:


陈某于2015年2月到某机械设备厂上班,具体从事车床工工作。上班期间,该厂从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陈某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双方仅就上班时间、每月工资等做简单的口头约定。2016年6月,陈某发生工伤事故,而该厂拒绝向其进行工伤赔偿,更是否认与陈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此,陈某咨询律师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律师根据陈某陈述的情况作出回复,鉴于该机械设备厂否认与陈某存在劳动关系,拒绝工伤赔偿,又因陈某没有与该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该厂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需在确认陈某与该机械设备厂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工伤认定及相关赔偿。因此,陈某委托律师代为申请劳动仲裁以确认与该机械设备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陈某提交了相关证据并由同事出庭作证。经劳动仲裁审理后,陈某与该厂的劳动关系得以确认。


律师个人建议: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可提交下列凭证作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综上,在此提醒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明确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平时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保存,以避免想要维权时什么证据都无法提供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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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浙江-湖州
  • 执业单位:浙江辰策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33000********0B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