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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发布者:浙江辰策律师团队 时间:2022年12月02日 9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放】
2020年6月9日晚八点半左右,石某进入被告刘某所在的寝室,被刘某飞出的塑料卡片击中左眼。次日上午,被告A国际学校通知石某家长带石某去医院治疗,经诊断,石某左眼角膜穿通伤伴虹膜嵌顿,左眼外伤性白内障,石某于2020年6月12日出院。2020年7月17日,石某再次住院治疗,于2020年7月21日在全麻下行左眼Phaco+IOL植入术,次日出院。嗣后,石某多次赴医院检查。石某治疗期间共支出医药费22378元。事发后,被告刘某父亲向石某支付12000元,被告A国际学校向原告支付10000元。经某司法鉴定评定,石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护理期60天,营养期45天。现石某诉至本院,要求刘某及其父母、A国际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刘某在寝室内飞塑料卡片击中石某左眼造成原告损害,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A国际学校虽制定并张贴了系列规章制度,但是制度应当落实到日常管理中,被告未尽到管理职责,使得学生携带具有危险性质的塑料卡片进入校园,在学生玩耍时未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原告受伤后未及时了解受伤原因及伤情并送医治疗,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判决】
1、被告刘某应赔付原告石某各项损失合计17015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2、被告刘某的父母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刘某承担的赔付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被告A国际学校应赔付原告石某各项损失合计7806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4、驳回原告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条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生损害的过错推定原则相比,只要学校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就不用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心智已渐趋成熟,对事物已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对一些容易遭受人身损害的行为也有了充分认识。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要从各个方面来考虑,例如学校对存在的各种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是否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是否制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等来缓和举证责任,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负担,以利于对学生的救济。
本案中,虽然A国际学校制定并张贴了系列规章制度,但是没有将制度落实到日常管理中,未尽到管理职责,使得学生携带具有危险性质的塑料卡片进入校园,在学生玩耍时未及时发现、及时制止,石某受伤后也没有及时了解受伤原因及伤情并送医治疗,所以在此次案件中A国际学校存在一定过错,需要对石某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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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浙江-湖州
  • 执业单位:浙江辰策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33000********0B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