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调控政策导致银行按揭办不下来,哪一方责任?
案情介绍:
2017年5月,张某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向李某购得商品房一套,总价200万元,其中70%即140万元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在办理按揭贷款的过程中,银行通过审查,认为因张某的收入过低,不具备足够的还款能力,因此只能审批发放贷款100万元。张某因无力支付剩余的房款,便产生了放弃购买房屋的想法,无奈合同已经签订,李某又拒绝解除合同,只能以情事变更为由,诉请法院解除合同。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抵押贷款政策的变化,属于市场交易风险的一种,但尚不构成情事变更,虽然会对当事人的履行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此本案中不存在合同可予解除的法定事由,张某仍然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不少购房者都会以银行按揭的形式贷款买房,在缴纳完首付后,由于银行政策的原因, 而非购房者的原因导致贷款无法发放,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
此类案件,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区分以下情形:第一,如果购房新政对购房人的履约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合同继续履行存在重大困难,如首付款比例提高导致资金缺口巨大,则购房人可以以无法按期办理贷款而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退还定金和已付购房款,若出卖人因此有损失的,可要求买受人分担;第二,如果购房新政对购房人的履约能力没有重大影响或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其有充分履约能力的,购房人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的,属于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因受调控政策导到处按揭受阻,依然需要区分政策影响程度以及义务一方拒绝履行理由是否合理,从面判定违约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 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而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19条规定:“对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 且买受人能够举证证明其确因首付款比例提高、 贷款利率提高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等因素, 导致无履约能力的, 其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收受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的,可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