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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没买成,中介费能退?

发布者:何伟杰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9日|分类:房产纠纷 |658人看过

房子没买成,中介费能退?

市民张先生想购买一套二手房,2017年张先生通过中介找到某套房屋。经过现场看房及再三考虑后,张先生决定买下这套房,他很快与中介签订了一份三方合同,并按照要求缴纳了中介费50000余元,以及100000元的定金。

  张先生于是着手准备贷款材料,又交了房屋评估费、贷款费等,总共合算下来先交了20万多元。一个月左右,张先生办下来贷款,原本该按部就班的办理过户了,此时却发生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原来,该房产是夫妻共有房产,当初中介曾表示夫妻均都同意出售房产,因妻子在外地,房产买卖合同只由丈夫签字,后其妻子不同意卖房,导致房产迟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房子没买成,张先生很郁闷,于是提出能否退还中介费。可让张先生更加郁闷的是,他得到中介答复,当初为他办理手续的员工均已离职,而当初的中介费也作为提成发放给他们了。“后来我一直找中介,可对方无法给我任何答复,就一直这样僵持着。”张先生说,原本是高高兴兴买房,没想到生出这样的事端,他既生气又无奈。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房屋没有买成,是否可以要求退中介费?在这个案例中,张先生有两种选择,一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主张夫妻之间构成表见代理,丈夫签字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要求夫妻两人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不动产权属过户手续,这种情况下中介费就无法再要求退还。第二种情况,张先生可以对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因为中介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未尽到职责,并且欺骗张先生,因此,张先生可以主张中介退还中介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通过中介进行二手房屋买卖,中介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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