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无产权证房屋必须注意:关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买卖行为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如果在尚未登记领取房产证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该买卖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因此有不少法院因此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而从在福州办理各房产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得到的结论是,各地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中虽有不同观点,但现已多趋向为认定关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买卖行为是有效的,因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其虽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因此买方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房地产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其所规定的是当事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再转让,房地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登记,该规定所产生的后果是受让方可能要承担无法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风险,但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致使标的物不能交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