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有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买卖双方通过中介已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买方已经依约支付部分或全部款项,但前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申请手续时发现该套房屋现在已因卖方涉及诉讼纠纷被法院查封冻结,买方因此无法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导致进退两难的局面。
何伟杰律师向遇到这种情况的买方提供以下三种建议供选择:
1、如果买方已经合法占有房屋,并已依约支付全部价款,可以向做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法院解封房产,并将房产过户给买方自己所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2、买方与卖方协商,因房屋被查封房产过户已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由卖方给予买方金钱赔偿。
3、买卖双方协商不成,买方应及时向法院起诉,解除双方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房屋被司法查封,不是不可抗力,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可以起诉要求卖方按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