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福建地区为例,附加伤残等级指数一般分别对应为:一级10%;二级9%;三级8%;四级7%;五级6%;六级5%;七级4%;八级3%;九级2%;十级1%。但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阅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时,发现在该判决书中对残疾赔偿金的认定如下:“7.原告因事故导致六级附加一处九级伤残情况,残疾赔偿金就为28055/元×5年×(50%+3%)=74345.75元。”,这里读者朋友们肯定也注意到了,一处九级伤残附加伤残等级指数是3%。多级伤残指数的确定不只是个法律问题,更是数学问题,由于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国家也没有具体规定,很多学者也提出了不同意见(有兴趣可以参见潘志国《多等级伤残计算中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理解与适用》,本文最后截取了部分内容),不同伤残等级实际上具体如何取值法官有一定自由裁量的空间。
计算交通事故中多级伤残的赔偿公式:
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人员伤残评定》在附录B-B.2 "伤残标准"中列出的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C=Ct×C1×(Ih +∑Ia,i)(∑Ia,i ≤10%,I =1,2,3……n,多处伤残)
上述公式转化为文字可以表述为:
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
其中,“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
一、伤残赔偿总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二:赔偿责任系数分别为:
以福建省为例,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五)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 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 十级10% 。
四、附加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 一级10%;二级9%;三级8%;四级7%;五级6%;六级5%;七级4%;八级3%;九级2%;十级1%。
五、 限制条件:
1、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不得大于10%,即:附加累计的总和以1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2、“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不得大于100%,即以10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举例:
有四个伤残等级分别为五级、十级、十级、十级
取其最高伤残等级五级的赔偿指数为基本指数:60%
将其低等级的十级赔偿指数转化为附加指数分别为:1%、1%和1%
则其三个伤残等级的综合赔偿指数为:60%+1%+1%+1%=63%
又假设:
伤残赔偿总额为:614448元;
赔偿责任系数为主要责任:80%;那么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614448×80%×63%=309681.792元。
参考资料:《多等级伤残计算中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理解与适用》:
5、《<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讨论会综述》
“……2000年11月15日至16日,受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委托,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起草小组邀请公安、法院、保险、司法、大学、研究所等单位有关专家学者,召开了公安部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关问题研讨会。会上专家学者就“部标”颁布以来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肯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就如何修改提出了建议。各位专家学者的思路清晰,观点明确,见解深刻,对作好“国标”的起草和日常伤残评定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多处伤残者应当提高其最后的伤残等级,但提高的程度不能超过一级。常林、陈忆九、邓世雄等认为,交通伤是复合伤,多处伤残应分别评出,多处伤残是一个赔偿问题,是执法人员如何掌握的问题,一般以高的为准,其余等级采用晋级的办法。晋级的原则,高等级吸收低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者,晋升一级,但只能晋升一级。陈新山、谢润红等认为,对两处以上伤残者,应分别评出各处伤残,最后按晋级系数确定伤者伤残等级,但最多只能晋升一级。邓振华、杜传耀等认为,多处伤残的处理,单纯用“提升”来解决是不够的,赵新才在1991年提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建立了解决多处伤残问题的数学公式,这一方法有一定的研究价值。……”(注:GB 18667-2002规定的“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即是采纳了赵新才提出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数学公式。)
第三部分:司法实践中各地对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取值的做法
各地做法
1、广东和青海的部分地区
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10%,9%,8%,……,1%。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注:一级的附加指数为10%,∑计算后Ia为0%(0),即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Ia(伤残附加指数)对应列表为:一级,10%;二级,9%;三级,8%;四级,7%;五级,6%;六级,5%;七级,4%;八级,3%;九级,2%;十级,1%。
2、云南
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0%,10%,9%,8%,……,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Ia(伤残附加指数)对应列表为:一级,0%;二级,10%;三级,9%;四级,8%;五级,7%;六级,6%;七级,5%;八级,4%;九级,3%;十级,2%。
3、山东、浙江的部分地区
按照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Ih)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4、人民法院出版社《人身损害赔偿实务》一书
每增加一处伤残,属一级至五级的,取固定的附加指数2%;属六级至十级的,取固定的附加指数1%。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5、江苏
每增加一处伤残,即取附加指数5%。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6、江西的部分地区
多处不同的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相加得到一个伤残赔偿比例,赔偿指数相加之和大于100%时,取100%。
7、北京
由法医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上直接写明附加指数、赔偿指数。
8、部分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