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28日晚上,被告人江某某、张某、吴某与刘某某等人在顺庆区玉带路核动力演艺大厅喝酒、玩耍,期间,江某某与该演艺厅工作的前女友雷某某发生纠纷。在该演艺厅工作的冯某某见员工被欺负,心中不满欲以报复,被告人冯某某打电话邀约了“小胖子”和张某(另案处理)一起来帮忙打架。张某又邀约了贾某和唐某一起到该演艺厅玩耍。冯某某、张某、“小胖子”从核动力演艺厅内将钢管抱出藏于草丛,凌展3时许,江某某等人走出演艺厅准备离开时,被冯某某等三人拦住,准备殴打江某某。冯某某、张某、“小胖子”三人从草丛里拿出事先准备的钢管对江某某进行殴打,双方发生抓扯和推搡,在玉带路街对面出租车上等候张某的贾某、唐某见状也参与其中,之后,被张某、吴某、刘某某等人劝阻,并夺过钢管。冯某某等人欲意离开,江某某等人不服对冯某某等人持钢管进行迫打。冯某某、“小胖子“逃离现场,贾某被吴某用钢管打在后崩颈部,被打倒在地,江某某、张某用钢管打其腰部和身上。随后,贾某逃离现场去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贾某受外伤造成肝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9年1月15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张某与唐某某等人在南充市营山县顺城路“陈氏小吃”店内消费,唐某某无故滋事邻桌的卢某、潘某某等人,并持菜刀乱舞,唐某某、任某、高某(另案处理)等人持酒瓶、张某持不锈钢汤瓢对潘某某、文某某、卢某、于某等人随意殴打并致其受伤,经鉴定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文某某、卢某、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张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联系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参与本案辩护工作。
【辩护工作】
接到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张某,了解案情。在审判阶段向法官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正当防卫;二、被告人张某的防卫行为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三、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与本案其他被告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张某系自首、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且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综合本案全部证据和案件事实,张某被指控故意伤害贾某一案中,具有正当防卫的情节,不构成共同犯罪,且伤者对本案案发具有重大过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张某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使负刑事责任,被告人也具有诸多从轻情节。在被告人张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中,虽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但可依法对其作出罪轻判决。
【案件结果】
2020年10月16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