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建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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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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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积极退赃情节十分重要

作者:殷建征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68次举报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如果犯罪数额没有超过较大数额的上限,积极退赃情节,对量刑有很大的帮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亲属的委托,并经李##同意,特指派律师殷建征担任其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辩护人。庭审前辩护人到公诉机关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李##并详细了解案情,通过今天的庭审,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在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这一违法活动中不起主要作用,仅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

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1、用于传播淫秽物品的直播平台不是李##出资成立的,该平台的管理及控制人员不是李##,李##不是该公司的经营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李##仅是该平台使用的众多直播成员的中的一员,与平台的主要管理人员并不认识,也没有直接联系,双方仅是利益分配关系,但该笔收益并不是基于股东或管理人员的身份进行的分红所得。所以辩护人认为即使被告有从该平台获得部分收益,也不能据此认定李##为主要犯罪成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应认定为从犯。

 2、被告人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应从轻处罚。从侦查机关对李##的3次询问中,被告人李##就对于自己所参与的事实均能如实供述。在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过程中,供述前后一致。属于刑法第67条规定的视同自首的法定情形。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长的提问,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李##从轻处罚。

二、在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具有以下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李##在该团伙中所从事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从事直播的时间不长、危害不大,传播的对象不涉及未成年人,本案在网络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有别于现实生活中的传统中的直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行为,其社会直接的不良影响较小,也没有再发展会员为网站创造不法利益,犯罪情节轻微,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李##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在公诉机关的说服教育下,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交纳罚金,其行为反映主观上具有真诚悔过的决心,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3、被告人李##系初犯、偶犯,从小孝敬父母,尊敬老人,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属于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充分考虑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间接危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对其处罚的适当性;亲属也表示积极的对其监管教育,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李##适用缓刑,以便能积极的回归社会,也能彰显法律的合法、合情、合理之用意。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在本案中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惩罚,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被告人李##在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当被认定为从犯,而且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考虑,给被告人李##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对被告人李##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

殷建征

2019年7月4日

 


殷建征律师,三级律师职称,担任宁阳县第九届、第十届政协常委、受聘为泰安仲裁委第四届、第五届仲裁员、宁阳县人民检察院选任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20********0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