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建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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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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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件要理清各被告人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

作者:殷建征律师时间:2016年05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19次举报

###诈骗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殷建征担任被告人###诈骗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查阅全部案件材料,并就指控的事实同被告人多次沟通、确认,经过今天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其次,被告人###在该团伙中不起主要作用,应为从犯。

被告人###虽然参与了三次药品宣传活动,但每一次活动的组织者、会场的租赁者,奖品的筹集者,活动流程的安排决决策者,均不是###,在参与的活动中,仅是受他人的安排,对相关的产品进行讲解,对相关的赠品进行讲解,其活动是受他人的雇佣从事的一项在当事人看来是正当的劳动,有《劳务合同》为证,也没有分得任何的非法所得。在该团伙中不起主要作用。

第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根据今天庭审均已查实,且认罪态度较好,符合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 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第四、被告人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其一被告人###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在客观上实施了一系列的诈骗行为。在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前,被告人一直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行为,在宁阳御锦宾馆宣传活动中,前两天所收取的诚意金都如数退还,第三天收取的诚意金@@@告知其余三被告人,退还的工作在第四天的时候有盘龙药业的领导负责退还,系本案的被告人@@@故意以第四天不需要其余三被告人参加活动为借口,支开三被告人,才使得诈骗行为得以完成。###在主观意识上没有明确的骗取他人钱财的本意。直到被宁阳警方拘留才如梦初醒,才知道第四天没有任何人将诚意金像前两天一样退还给参加活动的人员。

其二、被告人###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加入的该团体。滕州宣传活动因没有彻底的将涉案款项如数的退还给参会人员,###被连带着被滕州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取保后,一直在家里赋闲,是本案的被告人@@@主动联系###,告知###滕州的纠纷已经处理完结,该退的钱已经退完,并以签订《劳务合同》为手段,再次邀请###参与到宁阳和泗水的宣传活动中。在该两次宣传活动中,被告人###一直被蒙在鼓里,全部的活动仅仅参与一部分,也就是仅参与前三天的活动,第四天的活动,声称有公司的老总具体实施,直到被公安机关拘留后,###才知道,所谓的第四天的活动压根就不存在。

其三、###在宣讲活动中对赠送的物品进行的讲解,虽然讲解的赠品的功效有虚假成分,但其宣讲的赠品的价格在赠品的外包装上都有明确的标注;再者赠品不是###从厂家直接购买用于宣传,所以###也无从知道该赠品的实际进货价格,只能按照他人的安排结合产品的外包装进行讲解。事后我们均总结出该物品的价格虚高,高的离谱,但当初宣传的本意是无偿的送给参会人员,因为是无偿的赠给,受赠与者也忽视该物品的真实价值,这也是受害人之所以上当的原因所在。受害人在该案中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同时被告人###本人也是受害者,对自己宣传的产品的功效也信以为真,也按商品包装上的价格如数购买过凉席、地龙蛋白等。

其四、该案之所以构成诈骗,其关键点不在于商品的价格是不是虚高,而在于承诺的活动的第四天应该将诚意金如数退还给参会人员,而没有退回。没有退还诚意金这一责任不在###

其五、被告人能积极退赔所得一万元,不具有参与分赃的情节,虽然给受害人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失,本意并没有诈骗的目的,主管恶性小,之所以从事了违法行为,但这是由于对朋友过于相信、及社会阅历不深造成。从今天的庭审也能看出其积极的认罪态度,足见其真诚的悔罪态度。

基于以上几点,建议法庭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处以罚金并适用缓刑。

辩护律师:殷建征

2016年#月##日


殷建征律师,三级律师职称,担任宁阳县第九届、第十届政协常委、受聘为泰安仲裁委第四届、第五届仲裁员、宁阳县人民检察院选任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20********0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