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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比,民法典增加了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严重情形,作为继承权丧失的事由之一,并增加对继承人宽恕制度。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