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陶某、夏某于2010年4月9日在湘阴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0年6月29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陶某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导致双方婚后性格不合、夫妻难以相处和交流,现双方分居已两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夏某曾于2018年向法院起诉离婚,未获准许后,陶某、夏某夫妻关系未得改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判决离婚。
律师点评:
本案中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就原告婚姻期间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律师通过搜集相关证据并申请法院调查令等方式积极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通过各项证据证实了原告婚姻中存在的过错行为。
法院判决:
一、原告夏某请求与被告陶某离婚,依法予以准许;
二、婚生小孩陶某某由被告陶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夏某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700元,此款限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26000元债务原、被告各自承担13000元;
四、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的房屋归被告陶某所有,其他债权债务各自经手的由各自享有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