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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撤销权的行使

2018年03月16日 | 发布者:彭建 | 点击:76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回顾】齐先生在京多年,打算置换一套房屋,对房屋的基本要求就是不能临街、不能一层、不能顶层,在每次看房时,对于这些需求不但对每个中介公司业务人员提起,还要对房主说上几遍,自己都觉得有些絮叨了。2017年5月,齐先生通

案情回顾

齐先生在京多年,打算置换一套房屋,对房屋的基本要求就是不能临街、不能一层、不能顶层,在每次看房时,对于这些需求不但对每个中介公司业务人员提起,还要对房主说上几遍,自己都觉得有些絮叨了。2017年5月,齐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了一套房源,位于某小区的15层1501室,在签约前齐先生通过中介与房主郑女士见面,并查验了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在该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上显示,1501号房屋所在的楼,共18层,其中地上16层,地下2层,齐先生欲购买的1501号房屋所在楼层为15层。到现场看房的时候,电梯也显示地上16层,地下2层,看房当天,也是在15层电梯出来,进入的欲购买的1501号房屋看的房签约当天,齐先生及中介公司多次问房主郑女士,房屋不是顶层吧?郑女士没有正面回答也没有否认,只是说“房本也见了,房子也看了,那还能有假”,齐先生便与郑女士签约,由于对房子比较满意,约定的房屋价款高于同时期的市场价。

签约后,齐先生依约支付了定金,并开始寻找装修公司准备接下来的装修事宜。在与一家装修公司接洽过程中,装修公司的设计人员与齐先生到现场查看户型时,提出根据房屋结构来看,这个房子是顶层,齐先生怎么也不相信,房本显示的地上16层,自己买的房子在15层,怎么会是顶层呢,怎么也想不明白。后来在装修公司设计人员的陪同下,通过楼梯查验,发现齐先生购买的房屋确属顶层。原来齐先生所购买房屋的这个楼,中间高两边低,中间的户型房屋有16层,而两边房屋只有15层,也就是说齐先生所购房屋就是顶层,而这种情况不长期在小区生活,短期内很难发现的。并且在整栋楼的外观也很难区分出两侧要低于中间,因为在15楼之上有与楼房外墙一样的围挡,并且有开发商在墙上画的假窗户,一般无法从外观区分齐先生所购房屋的实际情况。

齐先生发现房屋属于顶层之后,也就是在签约后的第10天及时通知了中介公司以及房主郑女士,要求撤销合同,但多次沟通未果,为避免损失扩大,齐先生委托笔者及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合同。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1)齐先生签约是否属于重大误解,是否可以提出撤销合同?2)合同撤销后是否有损失赔偿的问题?

1)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齐先生明确购买房屋不能是顶层,但是郑女士并未明确告知,从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的显示以及现场的显示,从表面无法判断15层为所在楼的顶层,对于此,由于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显然买方齐先生存在重大误解情形,依法可以撤销该合同。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结合案件的证据情况,经过法院现场勘验,最终确定本案属于重大误解情形,撤销本合同。

2)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合同被撤销存在过错一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对于合同被撤销的结果卖方存在主要的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赔偿买方的损失,是具有法律依据的。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买方考虑到由于签约时间较短,实际损失比较小,主动撤回了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诉求。最终以撤销合同圆满解决了问题。

【案后语】

房屋买卖大宗交易,如果对于房屋标的具有特殊需求的,比如要求是学区房的,是不是到当地街道或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是否属于学区,属于哪个学区核实确定后在签约,再比如在本案中的对楼层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卖方核实以及物业进行确认,必要时可以到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确认房屋的状况。建议在签约之前核实并经卖方书面确认后再签约。总之,合同签约前应确认签约主体是否适格、标的是否合法是否符合需求,交易价款是否能接受,确定后再行签约,将履约风险降至最低,避免纠纷的产生。

房屋买卖过程中,无论买方还是卖方,更多地行使的都是合同的约定解除权或者法定解除权,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是比较少见的,但是在维权的路径中,在解除权不具备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考虑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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