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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丈夫死前悄悄将房过继亲女再婚夫妻共同房产还能要回么

2015年11月11日 | 发布者:彭建 | 点击:113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2014年9月19日讯,一直悉心照料患病丈夫的张女士没想到,丈夫离世前竟将夫妻俩一起买的共有房产悄悄赠给了亲生女儿,即她多年抚养的继女,且已过户。由此她忧心忡忡,担心往后继女还会持房产证将她赶走。第一任丈夫因病去世后,张

2014年9月19日讯,一直悉心照料患病丈夫的张女士没想到,丈夫离世前竟将夫妻俩一起买的共有房产悄悄赠给了亲生女儿,即她多年抚养的继女,且已过户。由此她忧心忡忡,担心往后继女还会持房产证将她赶走。第一任丈夫因病去世后,张女士独自带着刚满周岁的儿子小军生活,日子十分艰辛。后来经人介绍,张女士结识了同样丧偶的郑先生,他也是自己带着一个3岁的女儿晓丹生活。一年后,二人办理了结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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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对半路夫妻精心经营婚姻,日子渐渐好起来。但随着一双儿女渐渐长大,60平方米的老房子里愈显拥挤。夫妻俩拼命工作,终于在2004年卖掉老房,加上近十年的积蓄,置换了一套大三居住房。 购房时,郑先生曾问过房屋产权是否要登记在张女士的名下。张女士观念比较传统,认为丈夫是户主,并且觉得日子过得也不错,登记在谁的名下没什么区别,于是房屋产权证就登记在了丈夫郑先生的名下。

然而不幸的是,2012年年底丈夫郑先生查出胃癌晚期。张女士全身心地照顾丈夫,直至2013年3月丈夫离世。她很久才从丈夫离世的阴影中走出来,清理丈夫的遗物时,她唯独没有发现产权证,这让她感到很诧异。她向儿子小军、女儿晓丹问起有没有见到房产证。小军表示不知道,晓丹则说话有些支吾。

之后,张女士到房屋产权交易大厅,咨询可否补办房屋的产权证。工作人员查出该房屋房已于2013年春节后,通过赠与的方式变更登记在女儿晓丹的名下。张女士听后犹如晴天霹雳,对这个家多年的辛苦付出,没有换来丈夫郑先生及继女晓丹的认可,让她感到十分心寒。“这是我们夫妻二人辛辛苦苦买的房子,应该有我的一份儿啊,却被丈夫赠给了晓丹。如果她拿着房产证把我们母子赶出去,可怎么办呢?”张女士愁眉不展。

律师解析 丈夫的单方赠与行为无效

对于此案,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主办律师彭建认为,张女士与丈夫郑先生购买的房屋,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购买,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对于共有关系的共有物,共有人无权单方处分,共有人单方处分共有物,损害了共有人的利益应该属于无效行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双方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才可以处分。而张女士丈夫处分房产时,并未征得张女士的同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无效。因此,张女士的丈夫单方处分共有物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基于郑先生无权处分的情形,彭建律师认为可通过诉讼的途径,确认郑先生的单方赠与行为无效;在确认郑先生的赠与无效后,诉争的房屋又重新恢复到郑先生的名下;由于郑先生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所以应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进行遗产继承。

对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有赡养义务

张女士觉得自己很委屈,自己嫁过来后,就一心一意地为了这个家辛苦工作,抚养教育继女晓丹,一直将她当成自己的亲生女儿对待。可是现在为了房产,晓丹父女竟然瞒着自己,将张女士夫妻共有的房产过户到晓丹一个人的名下。张女士担心:她为了晓丹付出这么多,有一天她老了,晓丹却对她不尽赡养义务,自己这些年的付出也都白费了。

彭建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现在的《婚姻法》、《继承法》的规定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形成事实的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于继父母是有赡养义务的,与亲生子女没有区别,包括养子女也一样,对形成抚养关系的养父母也有赡养义务。此案中,张女士与晓丹的父亲结婚时,晓丹才3岁,张女士便一直照顾着晓丹,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的教育,晓丹的衣食住行都是张女士一手操办的,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即便真像张女士所想的,有一天继女晓丹不尽赡养义务,张女士也不用担心这么多年都白白付出,她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晓丹尽赡养义务。

律师提醒 夫妻共有房产单方处分无效

在实践中,很多人都有类似张女士的遭遇,但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很少有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是基于夫妻关系的共有财产被单方处分,包括动产、不动产,但也不是所有单方处分行为都是无效的。比如为了家庭生活的必要开支或者单方的处分行为得到夫妻另一方的认可,这种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单方处分无效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婚姻法》第十七条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彭建律师在此提醒大家,进行房产交易或者其他大宗交易时,涉及到一方主体为已婚人士,尽量征得其配偶书面同意的声明。如果交易文件需要其配偶签字,一定要求见到其配偶本人签字,或者见到通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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