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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及破产公告

发布者:付涛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522人看过

公告(2017)渝0108民破5号之一

文章来源:作者:破产庭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2日 点击数: 73 次 字体:小 大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7)渝0108民破5号之一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渝05破申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陈治军申请重庆港经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交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决定书,指定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担任重庆港经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重庆港经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2018年3月15日前,向重庆港经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希尔顿商务大厦21-3,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400015;联系人:付涛;联系电话: 023-89067885、023-89067886、1837598365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重庆港经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重庆港经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4月3日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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