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同窗至远置业有限公司与周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同窗至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兴隆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定胜,男,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85年7月19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涛,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同窗至远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梁平县人民法院(2016)渝0228民初3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周某某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同日,重庆同窗至远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周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重庆同窗至远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同意被上诉人周某某撤回起诉并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16)渝0228民初35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周某某撤回起诉;
三、准许重庆同窗至远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周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重庆同窗至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柯言
审判员肖毅
代理审判员杜抗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欧阳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