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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付涛律师|时间:2017年10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601人看过

黄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长寿区,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付涛,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4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居住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16日被抓获,同年11月2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3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川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付涛和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本案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同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六店子车站附近相邻摆设水果摊。2016年8月16日20时许,因争抢摊位,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及其亲属发生争吵,继而抓扯打架,后造成被害人王某某牙齿B1C1外伤性松动(后被拔出)、D2外伤性脱落。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伤情属于轻伤二级。经群众报警后,公安机关于同日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

公诉机关向法庭举示了相关证据以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诉称,其因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18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护理费200元,误工费450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2000元,续医费500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59576元,请求判令黄某某予以赔偿。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发生斗殴行为没有异议,但对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辩称不是其直接殴打所致,不知该伤情怎么形成。被告人同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的经济损失,但表示因经济困难无力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六店子车站附近相邻摆设水果摊。2016年8月16日20时许,因争抢摊位,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及其亲属发生争吵,继而抓扯打架,后造成被害人王某某牙齿B1C1外伤性松动(后被拔出)、D2外伤性脱落。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经群众报警后,公安机关于同日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

另查明,被害人王某某案发当日被打伤后,即日至2016年8月18日以及2016年8月22日在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门诊治疗,未住院,门诊医疗费用共计花费1109.39元。被害人王某某于2016年9月28日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损伤程度鉴定花费7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户籍材料证实,案发时被告人黄某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20时许,在渝中区六店子车站附近殴打致被害人王某某轻伤,民警于2016年11月2日传唤黄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3、被害人王某某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王某某口腔牙齿现状,5颗缺失,包括本案涉及的上门牙一颗缺失,下牙两颗缺失。

4、病历材料证实,2016年8月17日急救中心病历记载:被害人王某某两颗牙齿外伤性松动(建议拔除),一颗牙齿外伤性脱落。2016年8月18日拔除两颗(其中一颗之前残缺),24日拔除一颗。

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某的丈夫黄1因参与打架,被行政拘留五日。

6、门诊医疗发票16张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在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共计花费1109.39元。

7、重庆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害人王某某于2016年9月28日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损伤程度鉴定花费700元。

8、重庆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王某某牙齿B1C1外伤性松动,D2外伤性脱落诊断成立。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9、证人甘某某(系被告人黄某某的丈夫)的证言证实,当时我们在摆摊,姓黄的和我们因为摆摊位的事来说我们,后来我老婆就和姓黄的老婆吵起来了,后来我就去车上拿货,拿完货下来我看见我老婆就和那个姓黄的老头在争执,而后姓黄的就掀了我们摊子一下,我老婆就掀了他们摊子一下,他们娃儿看见了就下来打了我老婆一下,我就去拉他们娃儿,他们娃儿一下就把脖子掐住把我推到地上了,当时我倒下的时候抓住他的衣服,他准备打我,旁边的人就把他拉开了,我就到旁边去了。而后他们娃儿又跑过去打我老婆,用拳头打我老婆的头。姓黄的具体怎么打我老婆的我没有注意到,但是也是动了手的。我在旁边喊不要打了,旁边的人也在喊不要打了,这样要不得。而后我们都报警了,民警和120都过来了。

我一直没有动手,当时我考虑到娃儿在旁边,所以没有动手。当时我被按在地上,我老婆是否打他们老太婆确实没有看见。我老婆鼻子有点流血,他们老太婆牙齿有点流血。

10、证人黄1(系被害人王某某的丈夫)的证言证实,当时我上厕所回来,我老婆和对方那个女的因为双方水果摊挤在一起,而后双方吵起来了,对方把我老婆的水果摊现了,而后对方就抓了我一下,我老婆说:“你的水果摊压到我水果摊了,你还凶得很。”她就冲过来把我老婆按在地上,双方就抓扯起来了,我就去拉他们,但是拉不开,旁边有人还在劝,帮忙拖,而后我就报的警。

当时对方那个女的把我老婆按在地上,我就去拉她,还是旁边的人帮忙拉开的,还是发生了抓扯的。我儿子和对方抓扯了一下,当时很乱我没有注意。

当时去了急救中心后发现我老婆牙齿被对方打掉了一颗,有两颗牙齿掉起了,医生说长不好了,后来就取了,之后派出所就喊我们去做伤情鉴定。

11、证人黄2(系被害人王某某的儿子)的证言证实,一开始我母亲因为和隔壁摊位那个女的在旁边吵架,后来我看见我母亲和对方抓扯起来了。他们老公就过来了,我就过去把他们老公拦住,我和她老公推攘了几下,但是没有打起来,我母亲被对方那个女的按在地上,我就过去拉那个女的,而后对方把我拉住,我就一把把她推开,她又来拉我,我又把她推开了。我赶紧把我母亲扶过来,双方就打电话报警了。

他们吵起来应该是为了争摊位,当时我在卖西瓜和忙没有看见,等我看见时双方已经拉扯打起来了。当时我去拉他们,对方那个女的来拉我,我和她抓扯了几下,而后把她推开了。我父亲动手没有我没有注意,当时很乱。

1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在渝中区阿卡迪亚门口摆摊卖菜的,我是在他们后面打起来之后才跑过来看到的,之前的过程没有看到。双方打架的我都认识,我只知道上面卖水果的一家姓黄,我们都叫那家的老板喊水果,因为他是卖水果的。下面那家不知道姓什么,但是因为长期在那边摆摊,我都认识,只是不知道名字。

2016年8月16日19时左右,我当时在旁边卖菜,忽然看到那边打起来了,我的摊位跟他们隔着三个摊位,我就跑过来拉架。我过来的时候,就看到水果他们家三个和那家两口子,互相打起来了。我就拉开他们,我开始把水果他们三个拉开了,但是水果的儿子又跑过来打下面那家的男的。水果他们两口子就把下面那家的女的按在地上打。我拉不开他们,我就离开打电话报警了。后面他们还在打。下面那家摊位的男的走在一边,喊他不要再打了,他就没再动手了,喊水果他们家三个不要再打了,水果他们三个就一起把下面摊位的女的按在地上用拳头打。水果他们三个把那个女的按在地上打了大约十几分钟。我报警之后,过了好一会,他们才停手的。

我过来的时候,水果他们两口子在打那个下面摊位的女的,水果的儿子在打下面水果摊位的男的,都是用拳头打,用手抓。下面摊位的两口子基本是挨打,双方都没有拿东西,都是徒手打。

我看到之后,就去拉开水果他们三个,我拉开了之后,水果的儿子又再次跑过来打下面摊位的男的,水果那两口子又跑过去打那家的女的,我看拉不开,我就去旁边打电话报警了。然后水果他们三个就一起把那个女的按在地上的打了十几分钟。

他们哪个先打我没看到,我来的时候他们就已经打起来了。他们是因为吆喝卖水果,发生口角,后面打起来了。之前他们两家就因为抢摊位,抢生意经常吵架。水果他们家非常强势,经常自己的摊位摆很宽,不让其他人摆,几乎跟附近的每个摊位都吵过架。

13、证人申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6日晚上19点左右,我当时在837车站进站那个口子那里乘凉。在靠近阿卡迪亚那边挨着的卖水果的因为抢水果摊位发生了口角。有两父子想把摊位摆宽些,旁边摊位的女的不让他们摆,然后两父子这边的女的,大概有50多岁的样子,就跟旁边摊位的那个四十多岁的女的吵起来了。吵着吵着那两个女的就打起来了。这时候,那个50多岁的女的一起的两父子就一起过来打那个40岁左右的女的,打了以后,两个女的都躺在地上。然后有人报警,警察就来了。

开始那两个女的就是互相抓,挠,没拿东西,都是用手抓,用脚互相踢。哪个先动手没看清,吵着吵着两个女的就打起来了。

父子两过来之后,和那个50岁左右的女人一起打那个40岁左右的女的。他们三个把对方摊位的女的按在地上,用拳头捶那个女的,打了大概五六分钟,那个年轻女的老公就过来拉架,但是没有动手打人。

14、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实,当时双方争摊位,先是对方那两个女的抓扯了几下,而后牙齿被打掉那方父子两个人就去拖对方那个女的,那个女(牙齿被打掉)的老公动手比较少,但是也动了手的,主要是他儿子,20多岁,他动手比较多,对方那两口子基本上是挨打。被打那边的老公根本不敢上前,就在那里喊不要打。被打掉牙齿那个女的也动了手的,先就是两个女的在抓扯。后面卖菜的那个,他还去拉了的,他报了警。后来警察来了就看见两个女的倒在地上。都是一起摆摊的都熟,打啥子嘛。两个女的都动了手的,在抓扯,最开始牙齿被打掉的被那个女的按在下面。我当时是挨着他们摆摊卖卤菜。

1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协信阿卡迪亚的保安。那天刚接班一个小时左右,在我们大门口旁边15米处,两家卖水果的摆摊争地方,先是吵起来了,后来就开始掀水果摊了。当时我还给我们同事说刚刚小区里面闹完,小区门口又打起来了哟。后来我们站在小区门口的安全岛那里就看见那两家买水果的打起来了,双方都动了手的,当时旁边还有一个男的在喊不要打了,我大概看见那四个卖水果的在打架,打得很凶,具体哪个是哪一家的我也分不清楚,当时大家都站在旁边看热闹,后来越来越多我们也没有再看了,我最后看见的是三个打一个人。卖水果的双方都动了手的。

16、证人付某某(牙医)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7日,是有一名叫王某某的患者到我这看病,看的牙齿的问题。王某某来就诊时,有一颗牙齿(左下第二颗)已经脱落,而且牙槽窝内有血凝存在,应系新伤造成的脱落,造成时间应该是一天内,另外有两颗牙齿松动(右下第一颗和左上第一颗),松动程度已经达到了三度,建议拔出或固定。牙齿松动程度三度意思就是,牙齿已经很松动了,不能正常使用了,一般松动程度达到三度以上,我们就建议拔除了。当天她没有拔除,是第二天又来医院要求我给她拔除的。这两颗牙齿,当时照了片的,情况是上面那颗牙齿的牙槽没有萎缩,下面那颗牙齿的牙槽有一定萎缩,但肯定达不到松动的程度。造成松动三度的原因我不清楚,但正常情况下是不会松动的,脱落的那颗牙齿肯定是新脱落的。

17、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16日晚上18点后,我和我老公黄1还有儿子黄2在协信阿卡迪亚外面摆了两个水果摊子,我刚刚把我的摊子摆起,在那里摆摊的另外一家叫黄某某的就过来把她的水果压在我的摊子上,我就说:你这样把摊子压在我摊子上,我们啷个做生意?黄某某就说我今天不光是压你的摊子,还要掀你的摊子,我又说你不要以为我好欺负,黄某某说我今天不光是要掀你的摊子,还要打你,然后黄某某一拳打在我的脸上,然后又骑在我身上,一直用拳头来殴打我的脸,我老公黄1就和另外一个旁边卖菜的去拉黄某某,然后把黄某某拉开了,我起来之后觉得人很晕,站不住了,就又倒在地上了。

我在黄某某压在地上殴打时就感觉有一颗牙齿被打掉了,我起来后就吐了一颗牙齿出来,是下面靠右的牙齿,之后我在医院检查,医生说我还有两颗牙齿松动了,我就问医生怎么处理,医生说只能拔出了,我就在8月18日上午拔出了那颗松动的牙齿,是上面靠左的牙齿,还有一颗是8月21日去拔出的,是下面靠右的牙齿。

几年前,我因为牙痛取了一颗牙齿,上牙有一颗只有部分,这次事情发生后,把这一颗一起取了,是案发后第三天和另外一颗松动的一起取的。

18、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8月16日,我和我老公甘某某在协信阿卡迪亚小区外面的马路边卖水果,我卖水果的时候推的是一个平板车,当天我是18点左右的时候出去摆的摊,大约摆了一个小时的摊,19时左右,平时在我旁边摆摊的一个姓黄的水果摊主就过来掀了一下我的平板车,然后告诉我,我今天摆摊的位置和他摆摊的位置靠近了,让我把车推过去一点,我看见有人掀我的水果摊我就有点气不过,我就去掀了一下姓黄的这个摊主的水果摊的平板车,这个时候,姓黄的摊主的儿子看见有人掀他们家的摊子,然后就冲上来给了我一拳,这一拳打在了我的头部,我老公看见我被人打了,就开始拉姓黄的摊主的儿子,我老公当时拉不住姓黄摊主的儿子,被他儿子一下推到在地上,然后他儿子又用双手掐住我老公的脖子,这个时候就有些路人看不下去,最后我老公和姓黄的摊主的儿子就被路人拉开了,然后我老公就给我说这个事情算了,不要再和对方纠缠了,但是这个时候姓黄的老婆还在不停的对我进行辱骂,还用手指我的脸,我就气头又起来了,再加上平时黄的老婆也经常骂我,我就冲上去打了她两巴掌,然后我就和他扭打在一起,姓黄的两父子看见他们家的人被打了,就又冲过来将我和姓黄的老婆拉开,然后他们一家三口对我进行殴打,因为他们三个打我一个,这个时候我就没有机会再出手打他们三个了,然后这个时候我老公就开始想办法将我和姓黄的一家三口分开,分开以后我老公就又给我说,让我算了,因为我遭到了殴打,我头也有点晕,的确也是无力反抗了,就只有算了,我就坐在地上,然后就有路人拨打110电话报警了,没有多久派出所的民警和120就来了,然后我就和姓黄的老婆一起被120医院带到了医院看病,这个时候我才知道姓黄的老婆的牙齿掉了,具体掉了几颗我也不知道。

我不清楚王某某的牙齿是怎么掉落的,当时我和王某某扭打在一起,再加上当时的场面很混乱,我只记得我开始的时候是过去给了王某某两巴掌,后来我被黄1和黄2殴打,头就比较晕,具体的情节我就记不清楚了。

黄1一家对我进行了2次殴打,一次是在我给王某某两巴掌之前,这一次只有黄2打我,后来一次是我给王某某两巴掌,我和王某某扭打在一起之后,这次是他们一家三口打我。

因为我先是被黄2打了,就很气不过,这个时候王某某又一直对我进行辱骂,我最后的确是气不过了,就打了王某某,因为我是一个女的,我感觉我打不过黄1和黄2,所以我就只打了王某某。在整个过程中,我老公都没有动过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关联性,足以证明被告人黄某某所实施的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黄某某提出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不是其直接殴打所致,不知该伤情怎么形成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害人伤情照片、病历材料、鉴定意见、医生证言以及被害人陈述,证实了本次纠纷导致被害人王某某一颗牙齿脱落,两颗牙齿松动之后拔除,即三颗牙齿缺失的后果。虽然双方对纠纷的原因,谁先动手等表述不一致,但双方互殴的事实可以确认。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也提到打了被害人两巴掌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的丈夫甘某某的证言也提到打完后被害人牙齿流血。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黄某某殴打被害人王某某致其牙齿受损的事实。故被告人黄某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黄某某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求,本院逐项评析如下:1、医疗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举示诊疗的票据金额为1109.39元,本院据实予以主张;2、鉴定费,结合医院出具的证明,本院确认鉴定费为700元;3、交通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举证证明,本院酌定50元;4、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因被害人王某某只在门诊进行了治疗,没有住院,该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5、续医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以支持。以上纳入赔偿范围的各项费用共计1859.39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

二、被告人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某某经济损失1859.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程斌

人民陪审员江福美

人民陪审员韩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袁霄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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