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汇程铝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林腾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重庆汇程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北渡铝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周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勇,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林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地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重庆林腾机电有限公司管理人,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涛,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汇程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林腾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现原告重庆汇程铝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汇程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47元,诉讼保全措施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汇程铝业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人员
张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