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如何维权
一、【案情简介】
2019年后半年,经中间人介绍,六个原告在晋城市A公司签订《投资入股协议书》,第一条约定“资产拥有权,使用权,决策权,经营权的一切权限始终归甲方(A公司)所有,乙方享有分红和账务知情权。”第二条约定:“乙方一次性投资50000元给甲方,授权乙方自2019年10月13日至2023年10月13日(四年)期限,乙方在此期间可享受与甲方利润分红50元/日。乙方享受相应权益,承担相应义务,协议期内入股资金甲方将不返回予乙方,乙方若强行退出,本协议无效。乙方若转让股权,经三方协商后,即可转让。”协议签订后,六原告每个人均支付入股款合计50000元。协议签订后,A公司按每天50元的标准给六原告支付投资回报至2020年6月8日,之后A公司不在向原告分红,也没有与原告进行结算,原告多次找A公司要求解决,公司负责人均不予处理。经查询,A公司由5个股东,于2021年2月将案涉公司进行注销。
二、【争议点及代理思路】
1. 如何确定被告?
按照《民法典》规定,公司注销即不是法律上的诉讼主体,经过到工商局调档,A公司采用简易注销的方式,承诺如果公司存在债务由5股东承担,同时法律规定,未清算注销后的债务由股东承担。本案的被告为工商登记的5个股东。
2. 投资纠纷还是民间借贷?
律师提出,从《投资入股协议书》约定的内容看,该协议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原告出资后,享有固定收益,本息按照每天返利50元的方式在合作期内返还本息;事实上,也没有对原告的入股行为以工商登记变更股东名册等方式确定股东身份,因此,该投资入股协议更具有借款特征。
3. 利息如何计算?
经过分析,律师提出以(每天50元*四年的实际天数算出本息总额-本金)÷4年÷本金=年利率16.5%,且该年利率不超过法律规定的4倍。应以此为标准计算利息。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查,采纳原告律师的意见判决:5股东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并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6.5%支付利息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由5股东承担。
四、【启示】
对于老百姓,不要轻信高利息,可能本金有去无回。
对于集资的公司,不要企图通过注销公司逃避责任,法网恢恢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