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商事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案件,法院判决书判项的后面都会附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样一句话。
司法实践中,参与诉讼的各方主体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理解不一,使案件在执行阶段对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成为争议焦点。现笔者就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并阐释。
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债务利息的一般规定
1.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法律依据
主张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之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之规定。
因本文讨论的内容只涉及金钱给付义务案件中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问题,因此不讨论第二百五十三条涉及”支付迟延履行金“的内容。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构成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构成包括两部分,即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对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构成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4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对此进行了更为细致地规定。该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
依据《2014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该解释第二款与第三款之规定,两种利息计算方式分别如下: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一般债务利息是根据实体法规定的内容进行计算的。法院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等实体法规定的基础上在判决书中确定利息计算标准进行计算,如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合法的固定年利率、LPR 标准等。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当事人不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义务,进入强制执行过程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2014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法定的一项执行措施,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