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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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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中的一方去世,夫妻共有房产应在另一方与其继子女之间如何分配?

发布者:洪晔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622人看过


案情简介:

刘某元与路某珍于1986年6月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刘某元与前妻育有三子女:刘某民、刘某魁、刘某双。路某珍与前夫育有三子女:杜某云、杜某明、陶立。刘某元与路某珍婚后未生育子女。刘某元于2019年3月在北京市朝阳区因病去世。

涉案406号房屋系刘某元、路某珍婚后购买,产权证登记在刘某元名下,建筑面积54.55平方米。本案当事人均认可该房屋属于刘某元和路某珍的夫妻共同财产。

刘某元去世同年,路某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依法继承分割406号房屋。

经法院查明,刘某元与路某珍于2017年2月立有代书《遗嘱》,内容为:“406号房屋在我们二老百年之后由路某珍之子女共同继承一半,刘某元之子女共同继承一半。由于我们二老现在均由路某珍之子杜某明及儿媳照料,如路某珍先走了,刘某元的子女应对刘某元尽孝照料。如不照料,刘某元之子女共同继承的部分由尽孝照料之子女继承”。该遗嘱末尾有刘某元、路某珍签名和日期,有代书人胡某生、见证人唐某英签名。路某珍当庭提交其与刘某元立此遗嘱时所拍视频,并申请遗嘱代书人胡某生、见证人唐某英出庭作证,以证明《遗嘱》真实性、合法性。

此外,被告刘某民亦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3年3月名为《自立遗嘱》的打印文件,证明刘某元与路某珍2013年曾经当着所有子女的面立过一个遗嘱,并主张2017年的遗嘱是背着刘某元子女们立的。《自立遗嘱》的主要内容包括406号房屋由刘某元的子女刘某民、刘某魁、刘某双三人平均继承等内容。庭上,路某珍、杜某明、杜某云、刘某魁、刘某民、刘某双认可《自立遗嘱》末尾的签名均系本人所签。

 

判决结果:

现登记在被继承人刘某元名下的406号房屋中属于刘某元的产权份额由被告刘某民、刘某魁、刘某双平均继承。按此分割后,原告路某珍享有该房屋一半产权份额,刘某民、刘某魁、刘某双各享有该房屋六分之一产权份额。

 

律师说法:

本案的案由为“分家析产和遗嘱继承纠纷”,顾名思义,人民法院将“刘某元与路某珍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配”以及“刘某元的遗产应如何分配”这两个问题在同一案件中进行了一并解决。鉴于现今再婚夫妻日益增多,那么,在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如何通过付出尽可能少的诉讼成本,既争取到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又将配偶的遗产与继子女分割清楚,本案即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除此之外,本案中,除我方当事人路某珍提交的代书遗嘱外,被告方亦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打印遗嘱,在被继承人生前留有两份遗嘱的情况下,其遗产应按哪份遗嘱进行分配亦成为本案的焦点之一。经过各方质证及辩论,最终,法院依照原告方提交的遗嘱作出了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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