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出借人可在提起民间借贷之诉并胜诉或调解后,申请法院对借款人予以强制执行。但若在出借人申请执行借款人房产以实现自己债权的过程中,案外人以“借款人名下的该套房产已卖予我”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是否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对于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根据该法条:首先,房屋买受人只有在能够举证证明其同时符合以上4个条件时,人民法院才能够支持其提出的异议,停止对借款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其次,本法条制定的目的即:在买房人对所买受的房产权利保护与基于普通金钱执行债权人(即出借人)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对正当买房人合法权利予以特别保护;再次,鉴于该规则实质上是以牺牲普通金钱执行债权人的正当权利为代价而确立的,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债权平等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则,也增加了被执行人和案外人通过执行异议恶意串通逃避强制执行的道德风险,因此,在案外人以买房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时,人民法院会对案外人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从而做出慎重认定,以防恶意串通致使出借人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最后,若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未获支持,其只能向卖房人主张购房款返还及损害赔偿,或在代为向出借人清偿后,再向卖房人追偿并对该房产提出过户等请求;若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获得法院的支持,则出借人只能针对借款人的其他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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