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晶|时间:2022年01月17日|2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程XX与被告张XX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被告张XX因经商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以现金形式将50000元交付给张XX,后被告张XX向原告支付部分利息。2017年1月25日,被告张XX将2014年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后再次出具借条,借条约定“今借到程XX现金陆万搠仔贰佰元整,小写68200元,月息两分,借款人张XX。还款日期2018.2.27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款,以致成讼。
另查明,被告张XX与被告宋XX于2002年1月15日登记结婚,被告张XX的上述借款用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建材经营生意,并以被告张XX的经营收入负担家庭开支。
判决结果:
被告张XX、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程XX借款本金68200元及利息42874.44元及剩余利息(剩余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21年2月23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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